关于2万头野猪猎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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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BZQ20211124214557936 来信时间: 2021-11-24 21:57
信件类型: 意见建议 姓名: 梅****
内容: 网上看到通江县有野猪成灾的问题,今来献策,在野猪常出没的附近树上按一个监控摄像头和一个驱离器(声音驱离器或者其他驱离器)还有信号控制的标记液,树中下部挂有毒的诱饵, 如果有动物来到,监控室的人分辨是否是野猪,如果是野猪,就让野猪吃毒饵,吃到适量,控制倾倒标记液到野猪身上,再起动驱离器,然后通知狩猎队去沿着标记液收尸。 如果不是野猪,就直接启动驱离器,让动物逃走。 这样既可以准确毒杀野猪,也能保证其他动物不受危害。 (驱离器最好有档位小档驱鸟的大小,中档驱猫的大小,大档驱野猪大小。标记液最好分颜色,以免下次追尸弄混。) 希望通江县可以尽快去除野猪之患,如果此策有效,希望给予奖励。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通江县林业局    答复时间:2021-12-06 14:58

答复意见:

网民朋友:

您好!您在县委书记信箱建议在树中下部挂有毒的诱饵进行捕杀野猪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二十三条规定,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通江县野猪危害防控试点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确只能采取枪猎、笼捕、围栏诱捕的方式,严禁使用非法手段猎捕。

综上,您建议在“树中下部挂有毒的诱饵”来诱捕野猪的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等工具进行猎捕,建议意见不得采纳。

感谢您的留言。

通江县林业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