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地方税务局潘某芹违规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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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221011093355488 来信时间: 2022-10-11 09:55
信件类型: 揭发控告 姓名: 张****
内容: "本人反映四川省通江县地方税务局潘某芹违规违纪,身份证:513025********2727,多次和潘某芹沟通无果,潘某芹恶意逃避。诉求如下: 1.潘某芹,身为四川省通江县地方税务局在职人员,作风品行不端。薅群众羊毛,损害群众利益。 2.潘某芹是在我司线下门店以副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办理贷款,请核查潘某芹在外是否存在参与营利性活动及经商的嫌疑。 3.潘某芹,此种行为抹黑单位形象,请单位严格督促监督潘某芹履行自身义务,偿还潘某芹故意拖欠我司剩余本金4862元。 4.望四川省通江县地方税务局相关单位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整顿歪风邪气。 5.潘某芹其用在职证明利用单位在职人员的身份代表单位形象,单位是否可以容忍这类人员继续驻扎在单位,任由这种行为影响政府单位人员在人民心中的正面形象?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通江县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2-10-19 15:57

答复意见:

网民朋友:

您好!您留言反映“四川省通江县地方税务局潘某芹违规违纪”相关问题,现将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责任单位四川省通江县地方税务局的问题。

2018720日,根据上级统一部署,通江县地方税务局、通江县国家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通江县税务局。

(二)关于反映潘某芹“以副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办理贷款,故意拖欠本金4862.00元”的问题。

经借贷双方自行协商,潘某芹已于20221013日通过银行汇款向您指定的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客户转账交易资金存管账户汇入资金,20221014日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已向潘某芹出具电子《结清证明》,证明20181123日其借款56380.03元全部结清。据此,反映潘某芹拖欠本金的问题已协调了结。

(三)关于反映潘某芹“以副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办理贷款”,是否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问题。

经向您沟通了解,我局对相关情况予以核实。经外围取证和内部调查,未发现或收到其经商办企业的问题线索和其他违纪违规的举报。反映情况无实质证据。其本人也承诺,若有违法违纪行为,愿意承担其后果。

感谢您的留言。

                           国家税务总局通江县税务局

                                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