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通江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来源: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调查时间: [ 2022-11-29 13:06 ] 至 [ 2022-12-07 13:06 ] 状态: 已结束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环发〔2021〕12号)要求,通江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通江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在线提交的方式反馈。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自公告之日起8天内

联系人:通江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827—7211780

邮寄地址:巴中市通江县牌坊社区滨河路285号

电子邮箱:1083061635@qq.com 

附件:《通江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9日

 


附件

 

通江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江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产生的废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建立通江生态环境局牵头、县级相关部门参与、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村具体落实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七条  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通江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负责15户(含15户)或者50人(含50人)以上聚居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技术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牵头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管理的年度考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村单户、联户化粪池及15户或者50人以下聚居点化粪池运行维护的技术指导及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长效运行维护资金保障,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其他相关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按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维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乡镇(街道)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

(一)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二)制定并落实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机构,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人员,设立投诉电话并有专人负责受理、记录;

(三)在公共运行经费中由乡镇统筹一部分资金安排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四)指导村委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村级资金自筹工作,配合做好运行维护过程中县级部门与受益村之间的协调工作。

(五)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聘用第三方运维技术服务负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第九条  村委会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落实主体,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具体落实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落实一名公益性岗位,负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二)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村级自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纳入村务、财务公开等内容;

(三)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组织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巡查管护;

(四)督促农村居民落实新建住房、农家乐(农家餐馆)的污水处理措施;

(五)指导农户对单户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污水综合利用,组织村民自觉管理管网设施,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六)引导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厕所、厨房等管网状况,及时清掏化粪池、隔油池等。

第十条  农户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受益主体,应当主动参与污水管网、化粪池、检查井、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等设施设备的管理,自觉落实新建房屋的污水处理措施。

第三章  管理模式及基本制度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由村委会具体负责。终端为人工湿地、动力污水处理设施以及纳管进市政污水管网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采用公益性岗位进行日常运行维护。

第十二条  村委会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账内容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等记录;

(三)进出水水量、水质感官状况等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等记录。

第十三条  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报告制度。村委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运行维护情况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半年、年度运行维护情况整理上报通江生态环境局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处理系统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及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情况。

第十四条  村应对污水处理设施所属设备进行编号、登记,并设置铭牌(标明管理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应将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平面布置图、操作细则、运行维护人员信息以及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等上墙明示。

村委会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向辖区乡镇(街道)申请同意,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通江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村委会应在24小时内向辖区乡镇(街道)和通江生态环境局报告,采取应急措施,并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十五条  乡镇(街道)应告知农户在建房和开办农家乐时必须修建污水处理设施,并同步实行监督。

第十六条  农户经批准新建或改建住房的,应同步完成化粪池或纳管建设,并严格按要求做好各类生活污水(粪便水、洗涤水、洗浴水、餐厨水)接入工作。新办农家乐必须提前建好化粪池和隔油装置。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处理的格栅、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和管网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复;检查井盖的完整性、安全性;做好清渣、清淤维护工作;

(二)检查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做好日常保养管护工作;

(三)检查人工湿地进出水口滤网,保障进出水畅通,对湿地上的植物定期做好收割、整修、防病、补种等养护工作,不宜使用除草剂、杀虫剂等,避免对水质产生影响;湿地内应做到无板结、无垃圾、无杂草,保持湿地的整洁美观;

(四)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监测出水水质,发现异常及时排查检修,确保出水水质达标排放;

(五)对出现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及时处理并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告。

第十八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网、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无占压、无私自接管;检查井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占压、污水冒溢;格栅完好,无堵塞,无污水冒溢;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

(四)人工湿地:能够实现正常进出水,湿地植物长势良好,无杂草;

(五)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占压;

(六)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违章搭建、占压,污水管道无破损;

(七)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九条  村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检修、清掏等过程的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维修养护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作业安全规定,同时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按照“县级财政统筹一点+乡镇补助一点+居民自筹一点+村集体经济补充一点”的方式,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终端为人工湿地和动力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解决。终端为人工湿地,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管网维护、清掏、湿地植物更换等)实行定额包干,具体补助标准为600元/年;终端为微动力处理的,补助标准为污水处理设施全年处理规模(以设计规模为准)×(1—2元)/年。

(一)县级财政统筹一点。县财政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人居环境整治、乡村振兴等项目到位资金中平衡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二)乡镇补助一点。乡镇在公共运行经费中补助一部分资金,安排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三)居民自筹一点。按照“污染付费”原则,由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决定,由受益户每人每月按1—2元标准筹集。鼓励村内成功人士、社会组织自愿捐赠等方式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四)村集体经济补充一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费用不足部分由村集体经济收入补充落实。

单户使用的污水处理设施,由单户自行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通江生态环境局会同县财政局、乡镇(街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二条  通江生态环境局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每年度对村级或第三方运维技术服务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支付运行维护费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情况纳入县对乡镇(街道)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目标绩效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通江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调查结果

2022年11月29日到2022年12月7日,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在通江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征求《通江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的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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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事项

1、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