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12月9日起再次下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

来源:巴中日报 作者:巴中日报全媒体记者李建军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1-12-09 14:50 字号:

        为进一步降低新冠病毒相关检测费用,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记者12月7日从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从12月9日起,我市将再次下调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

  根据调整后的项目价格,“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项目价格调整至40元/人次,“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项目价格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项目价格统一调整至10元/人次,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

  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上项目均不区分检验方法,价格均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限价,三级与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实行统一价格,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据实收取费用,不得超过同等级省管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属于“应检尽检”的,按防疫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检测机构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可采用多人混检,也可采用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要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在医保支付政策方面,将“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甲类诊疗项目管理。同时,将参保人员本次入院前门诊进行的“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5混1)”和“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10混1)”检测费用纳入本次住院总医疗费用,并按相关规定支付。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和独立区域,及时做好系统更新、价格公示、宣传解释等工作;同步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另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的新冠病毒检测项目的价格政策为临时价格政策,疫情结束自行废止。此前价格不一致的,均以此次新调整的价格为准。


   (来源:《巴中日报》2021年12月8日A7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