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施行 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三大变化

来源:巴中日报 作者:巴中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永龙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06-01 09:44 字号:

5月30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6月1日起,我市将施行一批公积金新政,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和服务水平,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变化1 调整公积金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调整公积金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调整后,住房套数认定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录(个人征信系统),结合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的数据(原住房公积金装修存量贷款除外)为依据。既无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又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的,按首套房政策执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仅有一笔已结清的公积金住房贷款记录,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仅有一笔尚未结清的住房商业贷款,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同时,我市公积金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也将进行调整。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至2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40%下调至30%。
  变化2 可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业务,是指在巴中市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巴中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委托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划转到本人的还贷银行账户,用于上月已正常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行为。
  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的公积金住房贷款或正在办理的公积金贷款,且在截至办理当日无公积金贷款逾期本息余额,并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连续正常足额缴存公积金且个人缴存账户状态正常的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据介绍,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可以采取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和现场签约三种方式进行。《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协议》签订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自缴存职工正常还贷的次月起,从缴存职工(或共同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公积金,直接划转到协议约定的还贷银行账户。
  变化3 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将施行《巴中市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凡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在我市辖区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以下简称“商贷”),在申请转贷时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已办妥商贷住房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办法》适用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购房按揭贷款直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据介绍,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时,借款人需没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商贷无逾期还款记录。同时,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房屋必须为同一套普通自住住房且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此套住房或没有一次性提取偿还本笔商贷。
  按照《办法》,商转公贷款业务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商贷余额证明扣除2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且不得超过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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