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2022年开展认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公告

来源:通江县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03-15 09:33 字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及《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5号)和《巴中市财政局、巴中市地方税务局、巴中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巴中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巴财综〔2017〕23号)规定,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范围

县域内2021年度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本公告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认定受理单位及时限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通江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进行认定,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地址:通江县残疾人康复中心五楼(通江县人民医院直行200米)。

三、认定所需材料

1、申报单位申请认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报告;

2、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残疾职工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用人单位的安置残疾人的安置文件或《劳动用工合同(服务协议)》《职工工资发放表》(上年度1月、6月、12月发放就业残疾人的工资凭证);

5、用人单位为安置就业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

四、政策链接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5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年度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满1年的,按照残疾人职工实际就业月数占比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因公致残的残疾对象不属于确认范围。

残疾人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为:残疾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税务部门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五、残保金缴纳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通江县税务局负责征收,用人单位应于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向通江县税务局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残保金缴纳方式

各用人单位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官网进行网上申报缴纳或到通江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缴纳。 

联系电话:7224468

特此公告

   附件:通江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认定审批表.docx

 

 

通江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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