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境责改〔2022〕T6号

来源: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08-03 15:05 字号: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巴环境责改〔2022〕T6号

四川饽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085818601T

法定代表人:胡珊珊 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xx5X

住      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朝阳段12号

2022年6月24日,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位于通江县铁溪镇桐梓塬村3社(小地名:坑家坝)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建设的“拌和站和砂石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2年4月10日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评估报告》等证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40天内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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