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字〔2022〕T13号

来源: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11-21 16:29 字号:

通江县特福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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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东     

地址:巴中市通江县高明新区高明大道60号

根据巴中市打危专项行动2022年10月11日移交线索,反映你公司设置的一个汽车喷漆房未安装废气处理装置。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设置的汽车喷漆房未安装废气处理装置而进行汽车喷漆作业,影响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2年10月11日巴中市打危专项行动移交线索清单、10月1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10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2〕T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限期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贰仟元整(小写:2000.00元),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2000.00元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巴中江北支行      户名:巴中市财政局

账    号:700201040001155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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