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2〕T11号

来源: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12-02 16:59 字号:

通江县恒业食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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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程朝彬

住   所:通江县诺江镇新华村1社

根据巴中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任务,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交办任务中反映的石灰残渣等固废未落实“三防”措施问题已整改,但你公司未能按要求提供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现场仍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防范环境风险,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2〕T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限期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壹万貮仟柒佰元(¥12700.00),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件交到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以备查询。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巴中江北支行

户    名:巴中市财政局

账    号:70020104000115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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