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城镇(乡)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顺调工作办法

来源:县发改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2-12-26 10:32 字号:

解读《通江县城镇(乡)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顺调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有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21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函〔2021〕243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国家政策规定, 因上游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而形成的供气成本推动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的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生活用 气销售价格(以下简称“天然气销售价格”),是指通江县燃气经营企业销售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居民生活用气价格。
       第四条  为合理消费能源,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后,下游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应顺价调整。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今后凡国家政策性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顺位调整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时,不再举行听证会。应当采用座谈会、书面等形式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形成调价方案报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顺调是指我县天然气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涨跌趋向一致的价格调整,仅考虑由供气价格变化引起的输差。
       第六条  天然气销售价格顺调向上调整的, 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上游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调整的情况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天然气销售价格顺调向下调整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直接确定。
      第七条  天然气价格调整应遵循共同负担、合理分摊的原则,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综合平衡,在各类别用气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  天然气价格顺调的审批程序,应遵循听证会形成共识而建立的顺调机制原则,并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价格顺调决策结果实行公告制度。执行前由价格主管部门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价格顺调决策公告后,价格主管部门应在一定时期内对价格的执行情况及社会反映继续进行监测和跟踪调查,并督促调价的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向社会加强宣传和沟通,有针对性地做好改进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价格执行中的相关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  价格顺调时间如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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