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城镇供水价格分类及非居民用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县发改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03-15 15:49 字号:

    为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树立科学用水观,深化水价改革,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8509 )和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关于印发巴中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发改价格2019183 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通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加快水价改革,建立非居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有利于引导非居民用户,特别是用水大户和高耗水行业提高节水增效意识,促进其节能降耗,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为进一步促进节约用水,发挥价格杠杆和用水定额的调节引导作用,有必要全面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以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为依托,以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非居民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县实际的实施方案。

(二)保障合理需求。根据我县用水定额标准,制定下达非居民用水计划,科学确定分档水量、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

(三)积极稳妥推进。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在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后,逐步全面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简化水价分类

1.水价分类。根据国家和省简化水价分类的要求,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促进节水和公平负担”的原则,综合考虑通江各类用水的结构,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特种用水(洗浴、洗车等用水)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

2.简化后非居民用水基准水价。本次简化水价即对原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统一合并为非居民用水。通过对县供排水公司2019-2021年非居用水水量和水费的调查,合并水价是在现执行价格基础上,根据水量、水费的占比计算非居民用水合并后基准水价为2.5元(不含水资源税0.08元)。

(二)非居超定额累进加价

1.实施范围。城镇公共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市政公共用水不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

2.用水定额。按照四川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 DB51/T2138- 2016) 规定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对地方标准没有覆盖的,按国家标准《取水定额》(GB/T18916)执行。对国家和省取用水难以确定用水量的,则按该非居用水户前三年平均用水量或前一年水量为标准,兼顾企业实际生产用水情况,合理确定用水定额标准

3.计费周期。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计费周期,原则上以自然年为一个计量周期,计量周期之间水量不累计、不结转。用水时间不足一个完整年度的,按分月用水定额汇总测算。

用水总量定额核定后,以一年为有效期。 期满后如用户申请调整或用水检查发现与实际用水量不符的,据实调整。

4.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非居民用水超定额水量分为三档:第一档为超定额10%(10%)以内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准水价的1倍加收水费第二档为超定额10%-30% (30%)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准水价的2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准水价的3倍加收水费。

用水类别

基本水价(含水资源税0.08元/立方米)

第一档超定额10%(含10%)水量水价(元/立方米)

第二档超定额10-30%(含30%)水量水价(元/立方米)

第三档超定额30%以上水量水价(元/立方米)

加价标准

定额内

1倍

2倍

3倍

非居民生活用水

2.58

2.58

5.08

7.58

特种用水

3.36

3.36

6.64

9.92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列入国家或省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名单的企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为:第一档为超定额10%以内(10%)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准水价的1.5 倍加收水费第二档为超定额10% 以上至30%(30%)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准水价的2.5 倍加收水费第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的用水,超出部分按照基准水价的3.5倍加收水费。

用水类别

基本水价(含水资源税0.08元/立方米)

第一档超定额10%(含10%)水量水价(元/立方米)

第二档超定额10-30%(含30%)水量水价(元/立方米)

第三档超定额30%以上水量水价(元/立方米)

加价标准

定额内

1.5倍

2.5倍

3.5倍

两高一剩行业用水

2.58

3.83

6.33

8.83

5.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按照自来水销售价格的基准水价加价,终端水价中代征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其他各种附加及收费不实行累进加价

6.定额管理。非居民用户年度用水定额(计划)由县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用水定额》规定的标准核定,对地方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参照国家标准核定,要科学制定定额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非居民用水户须提供其用水相关数据(主要涉及用水定额确定需要的产品名称、产量、人数、建筑面积等)

7.资金收取和用途。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专户存储。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非居民用水超定额加价收费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优先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包括配套软件开发)及运行维护、水质提升等,不得用于供水企业日常开支或人员工资奖金等支出也可提取超定额累进加价部分年收入总额不超过30%的资金,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奖励,用于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号)有关要求以及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管理权限,由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负主体责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本方案要求,结合通江县实际,县级相关部门要加快落实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各项政策。

(二)加强部门协作。县发展改革、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供水企业要加强协作,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建立和实施工作。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县城镇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计费周期确定、定额管理、及时向供水企业提供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做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推广,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供水企业负责非居民用定额水量的核定等工作;财政、审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审核、监督超定额累进加价资金收取、使用情况;县经信、生态环境等部门及时提供最新的两高一剩名单县供水企业负责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具体实施

(三)推进成本公开。相关职能部门在加快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的常态化监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认真落实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制度,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配套设施。城镇供水企业要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加快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五)加强督导检查县发展改革、县供水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工作分工,协同配合,履职尽责。协助和指导县供水企业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时限,细化工作方案,完善执收管理,确保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顺利实施。

(六)强化宣传引导。各职能部门、供水企业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大力宣传水资源紧缺现状,引导各用水户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衔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其他

本实施方案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方案自20235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通江县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通发改〔2019583号)文件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