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明新区市政广场、高明环湖路、V10路、经七路、经八、高明湖公园、华润燃气门站等项目。
二、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1.征地批准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川府土〔2022〕357号。
3.批准时间: 2022年3月8日。
4.批准用途:公共基础设施、公园与绿地等。
三、被征收土地概况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诺江镇高明村1、2、3、6、7、8、9、10组,城西村7、8组,27.9186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8.1956顷,园地2.0170公顷,林地2.6232公顷,其他农用地5.082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本批次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2.0293公顷,合计29.9479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通江县2021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
四、征收工作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原签订的预征地补偿协议到辖区政府办理补偿安置相关事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举报、查询电话:0827-7230373)。
特此公告
通江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