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 《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来源:通江县统计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03-06 18:35 字号:

2023年2月28日,通江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通府发〔2023〕3号)(以下简称《通知》),标志着通江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正式启动。现就《通知》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每5年开展一次经济普查,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我国曾先后于2004年、2008年、2013年和2018年分别开展了四次经济普查(因2003年全国“非典”特殊原因,第一次经济普查推迟至2004年开展)。

2022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并对普查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2022年12月6日,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的通知》(国统字〔2022〕120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准确领会把握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实质,全力以赴做好经济普查各项工作。2022年12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川府发〔2022〕36号),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做好普查工作。

2023年2月23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对全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通知精神,做好通江县经济普查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形成《通知》。

二、《通知》主要内容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精神,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做到查实情、报真数,确保普查数据客观准确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普查目的: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结构和质量,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通过普查,客观反映我县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区域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为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治理、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普查对象:在我县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内容: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进度安排:普查准备阶段(2023年底前),组建普查机构,落实人员、经费、措施和责任,制定普查实施方案,开展投入产出电子台账记账、单位清查、综合试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两员”选聘培训、宣传动员等工作,做好数据处理能力建设和物资保障等工作;普查登记及数据处理阶段(2024年底前),开展普查数据登记、数据审核验收、数据质量抽查、数据评估发布和总结表彰等工作;普查资料开发阶段(2026年底前),开展普查年度国民经济核算、分析研究、资料编辑等工作。

普查组织实施: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完善机制,强化保障,扎实做好普查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我县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的通江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普查组织实施中的重要事项,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成员单位包括与经济普查密切相关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同时设立通江县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单位清理专项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普查基本单位清查工作。

三、《通知》要求与强调

《通知》要求,全体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进行普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通知》强调,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严肃普查纪律,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

四、解读人和解读机构

解读人:杨恒

解读机构:通江县统计局

联系电话:0827-7122676

举报电话:0827-722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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