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通江县党委依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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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BZQ20231113122413917 来信时间: 2023-11-13 12:13
信件类型: 举报 姓名: 罗****
内容: 罗六波2022年1月11日在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龙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因工死亡,其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受害人亲属认为通江县人民法院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拖延诉讼期限、执行不力等情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该案经通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双方均撤诉,劳动争议裁决书生效,原告方申请执行。在执行程序中,龙腾公司再次向通江县人民法院起诉,按照法律规定,通江县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而通江县人民法院依然通过正常诉讼程序审理并作出判决,龙腾公司在以此上诉,经过二审程序,耗时数月。 第二、在诉讼期间,受害人亲属依法申请了诉讼保全。进入执行程序后,通江县未经过申请人同意,也未通过申请执行同意的履行方案,擅自解除保全措施。 第三、在龙腾公司有执行能力且未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的情况下,通江县人民法院违法终结执行程序(短信通知)。 第四、具申请人了解,龙腾公司经营正常,公司财产足以履行本案判决确定的义务(共计只有四十余万元)。而通江县人民法院不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实行地方保护,试图通过小额分期履行的方式(表现为积极履行)拖延执行。 申请人在失去亲人的同时,受到巨大的精神痛苦,而龙腾公司(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方式试图不依法支付工亡保险待遇。“人民”法院为“人民”,通江县人民法院在诉讼和执行程序中,本应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让受害方及时获得赔偿,以减轻死者亲属的痛苦。但从事实上看,通江县人民法院以职权玩弄诉讼游戏,延长诉讼时间,不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损害申请人的权益。请求依法监督、纠正. 谢谢!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通江县人民法院     答复时间:2023-11-20 11:13

答复意见:

网民朋友:     
    您好!关于您来信反映被执行人通江县龙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未全部执行到位。我院对该案终结执行的信访事项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院作出(2023)川1921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腾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刘某秀支付460950元。2023年9月14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我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龙腾公司账户有3万余元,我院依法对公司账户予以冻结,未发现龙腾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10月17日上午,我院传唤龙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某东到院,杜某东表示公司经营困难,经济下行和巴中新增多家玻璃厂竞争激烈、维持公司正常运营等原因,导致无法一次性履行到位,同时要求法院扣划公司账户后留足1万元维持公司正常经营。经我院工作人员多次传达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杜某东表示从其母亲处借5万元,并从他处筹款到公司账户扣划5万元,共计10万元。下余部分定于2023年11月起每月支付2万元直至全部履行完毕。     
    后我院与刘某秀的委托代理人郑某良通话,向其说明了执行情况。郑某良表示申请人刘某秀对罗六波死亡不知情,所有事务均由您办理,故需要询问您的意见后再予以答复。 2023年10月20日,因我院未得到郑某良答复,便与您电话联系,向其说明了执行经过和龙腾公司的还款计划。您同意龙腾公司的还款计划,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同日,我院向刘某秀转付了龙腾公司支付的10万元。 同时,为确保龙腾公司后期按期履行,我院向龙腾公司处《预罚款决定书》,决定如下:对龙腾公司预罚款50000元,限龙腾公司按和解协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决定书送达给了杜某东。     
    2023年10月31日,我院以双方达成和解终结执行报请结案,执行系统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短信,您知晓后,反悔表示未同意还款计划,不同意终结执行,要求我院一次性执行到位。故,该案未予终结执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随时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