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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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240111132929781 来信时间: 2024-01-11 13:29
信件类型: 咨询 姓名: 蒲****
内容: 领导好! 我想咨询的是:根据《巴中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的第七条规定:职工个人医保账户可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父母和子女的门诊费用;并且在微信、支付宝、四川医保服务平台和国家医保服务平台这些有关于职工医保绑定亲情医保账号的功能,其中的介绍的是亲情账号的医疗费用可以用职工本人的医保卡结算。为什么我们县的妇幼保健院可以用大人的医保卡结算幼儿的门诊费用,而县人民医院却说不能用大人的医保卡结算幼儿的门诊费用。请问下到底能不能?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通江县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2024-01-12 14:25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在县级信箱的咨询留言已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1.根据《巴中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之规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个人所有,用于支付本人及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下列费用:(1)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2)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与医疗保障相关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
    2.自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局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您取得联系,已将政策解释清楚。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如有不清楚的欢迎您来电咨询:0827-8888668.
通江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