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赔偿及户籍人口安置问题咨询

浏览量:
信件编号: 20240227113623238 来信时间: 2024-02-27 11:23
信件类型: 咨询 姓名: 张****
内容: 你好!国土资源工作老师,我咨询几个问题,1、土地征收费用是否按照土地使用性质和国家标准进行补偿?2、土地征收用于石油开采,是否有禾苗及户扣上所有人员安置及其他标准补偿?3、户口上人员户籍在,人在外务工或者在其他地方住及村干部所说的嫁出去的女,户籍在也无权拥有户籍所在地土地承包权及各项补助政策?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答复时间:2024-03-01 13:31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

    您好!您来信咨询“土地征收赔偿及户籍人口安置问题”已收悉,现就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征收程序及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为保障被征地群众的合法知情权,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事关被征收土地群众的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在拟征收土地的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使用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等,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能证明其享有该土地法定权利的权属证书,如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有偿使用合同或承包经营合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获得补偿。

    二、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标准,补偿方式,如建设用地指标较充裕地区,可重新安排宅基地,土地资源紧张地区,可通过建设安置房集中安置,对已不需提供住房的农民,可通过货币化方式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市结合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标准。

三、关于征收补偿费用的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9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收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规定,由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加强使用情况监督。

四、关于农村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政策及土地承包田块相关事项,请持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在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咨询和查证。

感谢您对土地征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