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告

2022-05-24 16:41 来源: 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22号)、《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313号)和《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江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通府办发[2016]75号)等的相关要求,在制定、出台、决策、实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应进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特设本次公告,以深入、全面、真实了解社会各界对本事项的意见及建议。

一、起草背景

(一)基本情况。我县已建成投运乡镇污水处理厂(站)23座,2021年新建乡镇污水处理厂9座,实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总设计日处理能力为1.93万吨,排放标准为一级A标15个和一级B标17个,污水收集主管网74.77千米、支管网33.17千米,正在建设乡镇污水收集主管网43千米、场镇污水收集主管网12.6千米,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68.75%,乡镇污水收集率约45%,处理率约40%。待在建9座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后,乡镇污水处理率将会提升至60%左右。2020年以前建设的23座乡镇污水处理厂:其中18个厂区政府招商引资采用BOT模式特许经营,由北京桑德公司建设运营;诺水河镇、楼子2个污水处理厂由平武县环保工程公司托管运营,春在污水处理厂属工业污水处理厂由工旅公司委托绵阳宏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代管运营,空山镇、毛浴镇2个污水处理厂由乡镇自行运行。

(二)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江县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保障通江县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后续投入和正常运营,提高污水处理率,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拟对通江县乡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收费开展征收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征收原则。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遵循“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统一核拨”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通江县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乡镇(含被撒乡镇)均应当征收污水处理费;在建污水处理厂、已批准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乡镇,可以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三)征收对象。凡在乡镇规划区域范围内向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用户)均应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方式。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征收主体单位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自来水水费专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各执收单位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单位征收。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统一的财政票据。

(五)征收标准。

1.根据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转发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制定和调整我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通发改〔2016〕665号)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含被撤乡镇)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厂(站)的污水处理费按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的标准征收;

2.凡已批准污水处理厂(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的在建污水处理厂(站),可开征污水处理费,并应当在开征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在建污水处理厂(站)的污水处理费按居民0.4元/吨、非居民0.6元/吨的标准征收,建成投入使用后,按本方案征收标准第(一)项执行。

(六)征收管理。

1.各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向县住建局申报当年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县住建局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和缴纳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

2.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3.征收单位及代征单位将污水处理费征收依据、征收标准等进行全面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水量核定。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单位和个人)的用水量计征,其水量核定方式为:

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县水利局、县住建局督促在取水设施上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备,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可按取水设施的实际取水能力计征。

3.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住建局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4.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三、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有效期

(一)征求意见的方式。公众对于本次通江县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有任何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以下单位提出。

(二)公示有效期。本公示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

四、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通讯地址:通江县壁州街道石牛大道403号红峰大厦16楼1631室

联系电话:杨英姿

电    话:13882405971

邮    箱:929586846@qq.com

 

 

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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