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通江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2-07-08 15:17 来源: 县发改局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精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局联合起草了《通江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行政执法局、县税务局、壁州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讨论,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一、征求意见的方式和有效期

(一)征求意见的方式。公众对于本次通江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任何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以下单位提出。

(二)公示有效期。本公示有效期为2022年7月8日至2022年7月18日。

二、单位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通讯地址:通江县壁州街道石牛大道403号红峰大厦16楼1631室

联 系 人:陈佳宁

电    话:13219311315

邮    箱: 402321893@qq.com


通江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7月8日

通江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江县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通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厨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家具电器废弃物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单位和个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的费用。

第二章  征收原则及范围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税务主责,部门配合”的协同共治征管机制。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征收范围:县城区及乡镇(街道)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区、社会团体、居民(含暂住人口)、个体经营者(包括各类摊位、摊点)、市场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章  标准制定及调整

第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及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制定及调整,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的原则,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的基础上制定。在充分考虑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制定。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县住建局和县行政执法局是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监督考核。

第九条   县税务局是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征管工作。

第十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由征收主管部门(县税务局)委托有服务或者管理职能的部门征收,并签订委托征收协议书。

第十一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江生态环境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   集中供水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城镇集中供水企业按照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代征收。自备水源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负责执收。

第十三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缴入国库,专项用于城镇支付生活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行政执法局、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的组织和监督。对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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