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四川省2022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通知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增强收费政策透明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 1415号) 和《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现将《四川省2022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四川省2022年度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行政法规、《四川省定价目录》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自动进入《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以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地均不得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二、《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对外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四川省2022年度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
一级项目 |
二级项目 |
收费标准(详见表后相关文件) |
收费文件(文号)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是否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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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收费 |
一、车辆通行费 |
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
2020年以前批复收费高速公路(基价+桥隧加收):一类客车为0.50—0.6元/车·公里;一类货车(含专项作业车)0.35—0.39元/车·公里,特大桥梁和隧道适当加收,同一收费区间综合收费标准原则上控制在1.0元/车·公里(超特大桥梁和超特长隧道区间除外);全路段综合平均收费标准控制在0.8元/车·公里。客车车型收费系数为1:2:3:4.2020年以后批复收费高速公路(基价+投资调整):一类客、货车(含专项作业车)均为0.56—0.85元/车·公里,客车收费系数为1:2:3:4,货车收费系数为1:2:3:3.9:4.7:5.4。一级公路一类客车基价标准为0.25元/车·公里,一级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为0.05元/吨·公里。 |
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川交发〔2005〕101号,川交发〔2016〕27号,川交发〔2017〕45号,川交发〔2020〕26号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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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服务收费 |
二、停车收费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起价0.5元/小时—10元/小时,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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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
( 一) 拖车费 |
基价(五公里内):一类车1吨以下(含1吨)15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8元;二类车1吨至3吨(含3吨)2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8元;三类车3吨至5吨(含5吨)25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10元;四类车5吨至10吨(含10 吨)3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12元;五类车10吨至15吨(含15吨)35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15元;六类车15吨以上400元,每增拖1公里加收20元。 |
川价字费﹝2000﹞5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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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吊车费 |
基价(作业4小时内):一类车1吨以下(含1吨)20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40元;二类车1吨至3吨(含3吨)25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50元;三类车3吨至5吨(含5吨)30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60元;四类车5吨至10吨(含10吨)35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70元;五类车10吨至15吨(含15吨)40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80元;六类车15吨以上450元,每增加作业1小时加收90元。 |
川价字费﹝2000﹞5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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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 |
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1、车辆清洗费:大型20元/辆次;中、小型10元/辆次。2、车辆清洁费:大型10元/辆次;中、小型5元/辆次。3、车辆停放费:小型2元/辆次、每8小时;中型5元/辆次、每8小时;大型10元/辆次、每8小时;豪华高级客车(购车价在80万元以上)20元/辆次、每8小时。 |
川发改价格﹝2011 ﹞1763号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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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
1、一级站:一档2元/票;二档1.5元/票;三档1元/票。 2、二级站:一档1元/票;二档0.5元/票。 3、三级站:一档0.4元/票;二档0.2元/票。 |
川发改价格﹝2011 ﹞1763号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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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服务收费 |
五、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以人或户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 相关文件。 |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 文件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 或城管部 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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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民生活 垃圾处理收费 |
1.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按职工人数计收,也可按垃圾量计收; 2. 车站、港口、机场等公共场所按垃圾量计收。交通运 输工具产生的垃圾并入公共场所收取,不再对运输工具 单独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3. 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管业场所面积或垃圾产 生量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文件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或城管部 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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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业服务收费 |
六、有线 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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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终端收费标准,城镇居民用户:成都市24元月·户,其他市(州)23元/月·户;农村居民用户:22元/月·户。 2、副终端收费标准,以户为单位计算,第一台6元/月, |
川发改价格〔2019〕214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广电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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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七、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 |
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 |
拍卖金额100万元以下,费率3.5%;100-500万元,费率3%;500-1000万元,费率2.5%;1000-5000万元,费率1.5%;5000-10000万元,费率1%;10000-100000万元,费率0.5%; 100000万元以上,费率0.1%。 |
川价发〔2006〕229号,川发改价格〔2015〕86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 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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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八、公证服务收费 |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川发改价格〔2021〕393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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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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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司法 鉴定服务收费 |
(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川发改价格〔2022〕226号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司法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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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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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 |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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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住房 物业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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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配备电梯的0.5-3元/m²,未配备电梯的0.4-2.5元/m²。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文件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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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一、危 险废物处置费 |
( 一)医疗废物处置费 |
1、按床位收取:≦2元/床.天; 2、按重量收取: ≦2元/千克; 3、包月制:≦200元/月。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文件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城管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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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危废处置费 |
1、可综合利用特殊危废类:≦3元/千克; 2 、废弃剧毒化学品类,≦1元/克,其他废弃化学品类,≦20元/千克;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8元/千克; 4、工业废水处理污泥类,≦3元/千克; 5 、其他危险废物类,采用焚烧工艺无害化处置的≦5元/ 千克,固化+填埋方式无害化处置的≦4元/千克。具体收 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川发改价格〔2011〕1776号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文件 |
授权市人民政府 |
住建部门、城管部门或卫生健康部门 |
是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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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教育收费 |
( 一)课后服务收费 |
22—200元/生·月之间,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川发改价格〔2019〕246号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教育部门 |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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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 |
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为18元课时·人次。线 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10人以下班型在25—50元/课 时·人次之间,10—35人班型在20—42元/课时·人次之间,35人以上班型在15—35元/课时·人次之间,具体收 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川发改价〔2021 〕462号,川发改价格〔2021〕553号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文件 |
省价格主管部门以及授权市人民政府 |
教育部门 |
否 |
否 |
否 |
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基准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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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
十三、生 猪定点屠 宰服务费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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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头-180元/头。具体收费标准详见相关文件。 |
川发改价格〔2021〕237号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文件 |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
农业农村部门 |
是 |
否 |
否 |
暂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待《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修订。 |
四川省2022年度省级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收费项目 |
行业主管部门 |
收费文件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1 |
车辆通行费 |
交通运输 |
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川交 发〔2005〕101号,川交发〔2016〕27号,川交发〔2017〕45号,川交发〔2020〕26号 |
企业和个人 |
详见文件 |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
2 |
汽车客运站车辆站务基本 服务收费 |
交通运输 |
川发改价格〔2011〕1763号 |
承运人和旅客 |
汽车客运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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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地 (矿)产交易手续费 |
自然资源 |
川价发〔2006〕229号 |
企业和个人 |
地 (矿)产交易 中心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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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司法服务收费 |
司法 |
川发改价格〔2021〕393号,川发改 价格〔2022〕226号 |
企业和个人 |
公证机构、司法鉴 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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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 |
农业农村 |
川办函〔2007〕246号及各县级人民 政府收费文件 |
企业和个人 |
生猪定点屠宰机构 |
备注:1.四川省无省级设立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项目。
2 .岸电服务费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后再行公示。
3.生猪定点屠宰服务收费标准按现行价格政策执行,待《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订后,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