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4-03-04 09:29 来源: 通江县司法局 作者:通江县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通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一体推进诉源治理与实质化解,切实破解制约法治通江建设的突出问题,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组织架构

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副县长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通江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局,由司法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

三、工作原则

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坚持保护与规制并重,把实质化解行政争议贯穿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全过程各方面,坚持行政争议协同解决、实质解决、根源解决、整体解决原则,坚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四、执法理念

行政机关应当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实施行政行为时要树立文明、善意的执法理念,遵循好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落实好“首违不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源头预防

在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强制拆除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纠纷高发领域,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争议排查台账,将行政争议防范化解任务落实到人,责任到岗,最大限度实现行政争议源头预防。

六、队伍建设

加强行政机关执法能力建设,做好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基础工作。重点行政执法单位班子中配备一名有法学基础、有从事行政执法经验的成员。行政机关初次从事法制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各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岗位上的人员必须执证上岗。行政机关应当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每年开展两次以上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七、纠错机制

坚持有错必纠,行政行为符合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情形的,应当自我纠错。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纠错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我纠错。行政机关久拖不决或者拒绝自我纠错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

八、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要高度重视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权保护工作,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把更多行政争议纳入法治化解决轨道并予以实质性化解。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积极进行调解。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九、法律援助

将法律援助机制延伸到行政复议程序,对经济困难、诉讼实施能力较差、实体权利可能受损的当事人依法开展法律援助。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提示法律援助律师围绕当事人的实质诉求提供法律服务。

十、多元化解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实质性诉求具有合理性的,应当主动与当事人沟通,综合运用调解、协调、建议等方式,主动解决行政争议。健全一府两院信息互通、良性互动、多方参与、有效衔接的解纷机制,从内部化解、案前调解、全案协调等方面高效化解行政争议。

十一、主动报备

司法行政机关要向县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发案率高、案件比高、败诉率高的行政执法领域和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行政机关对未经行政复议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两日内将情况抄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应诉指导。

十二、出庭出声

严格落实《巴中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规定,涉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出庭前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全面了解掌握案件的来龙去脉、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定和当庭提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方案,提前对案件进行研究讨论,精心做好庭前准备;庭审中负责人应当履行被诉案件化解第一责任人职责,主动发表意见;庭审后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十三、府院联动

锚定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的目标,主动加强和人民法院的衔接,畅通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沟通渠道,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良性互动机制,根据全县行政复议纠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败诉等情况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遇到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或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案件,可以临时召开。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及时研究、办理人民法院司法建议。

十四、考核机制

将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严格落实“凡败诉必核查”工作机制,对败诉案件核查出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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