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通江县融媒体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2-10-26 09:22 来源: 县住建局

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对通江县融媒体中心建设项目施工标段的投诉,我局已收悉,经调查核实,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

四川其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

通江县融媒体中心

投诉请求

诉求: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2要求通江县融媒体中心收回“关于取消四川其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资格的函”跟我司签订合同,完善后续手续。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要求

该公司存在无挂牌,无正规办公场所,投标文件提供的资质与考察时提供资料不符等问题。涉嫌投标时弄虚作假,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

调查核实的事实

经提取并核实,招标人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11条,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属于隐瞒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如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在评标阶段发现的,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2021125日投标人投标时递交的通江县融媒体中心建设项目的投标文件中,该公司提供的投标资料显示:1营业执照的经济性质与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不一致。2、考察时所提供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与投标时提供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不一致,经网上查询和两本资质证书对比,投标时提供的资质证书系201866日办理的,考察时提供的资质证书系2021425日办理的资质证书(因营业执照经济性质变更而更换的资质证书),考察时提供的资质证书与投标时提供的营业执照经济性质是一致的。

处理意见及依据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201520“第二十四条 企业因变更、升级、注销等原因需要换发或交回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原资质许可机关收回并销毁”的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资质证书已经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已失效的资质证书,故通江县融媒体中心所做出的取消你公司中标资格的决定符合相关规定。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的行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属于中标无效,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若你公司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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