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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通江县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3-12-28 15:17 来源: 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字解读|《通江县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壁州街道办事处,县工业园、高明新区管委会:

《通江县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实施方案(试行)》经县人民政府第48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通江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28日

通江县房屋征收(拆迁)房票安置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拆迁)人多元化安置需求,缩短安置过渡期限,优化房地产供需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房票安置

(一)房票定义。本方案所称房票,是指在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房屋征收(拆迁)部门依据被征收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出具给被征收(拆迁)人购置本县住宅、非住宅房屋(含商铺及车位)的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房屋征收(拆迁)部门比照货币安置的政策,将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拆迁)人,鼓励被征收(拆迁)人自行购买商品房及非住宅房屋的一种货币安置方式。房票安置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原则。

(三)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

二、补偿规则

(一)房票面值。房票票面金额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货币补偿金额包括房屋面积补偿金额、室内装修及其附着物补偿搬迁费、搬迁奖励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偿金额。

(二)房票式样。房票票面注明征收(拆迁)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开具日期以及房票使用规则等内容。

(三)房票核发。对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拆迁)人,被征收(拆迁)人与房屋征收(拆迁)部门签订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由房屋征收(拆迁)部门核发房票。房票的核发需由房屋征收部门加盖公章。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拆迁)人。

(四)房票使用。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拆迁)人(含本人的直系亲属及三代内旁系亲属)购买本县住宅、非住宅房屋(含商铺及车位)。房票持有人因故身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三、奖励政策

(一)奖励标准。鼓励选择房票安置,房票持有人购买县城高明新区商品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给予300元每平方米购房奖励;房票持有人购买县城老城区商品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给予150元每平方米购房奖励。房票持有人不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房票安置奖励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征收(拆迁)项目成本。上述奖励政策不针对已购房多年,现在才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的房屋。

(二)安置房源。本方案适用的安置房源是指县城规划区内手续齐全、合法合规、获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

(三)使用期限。房票自出具之日起生效,使用期限为24个月。逾期未使用,被征收(拆迁)人需向征收(拆迁)实施单位重新申领(不计利息)。

四、组织实施

房屋征收(拆迁)部门负责房票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票安置的相关工作。

(一)房屋征收(拆迁)主管部门按统一模板制作房票并进行编号,房票内容包括征收(拆迁)项目名称、征收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房票金额、使用期限等。

(二)被征收(拆迁)人签定补偿协议时,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开具房票。房票开具后发生遗失的,被征收(拆迁)人可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补办;被征收(拆迁)人在房票有效期内死亡且房票尚未使用的,被征收(拆迁)人的法定继承人可申请变更房票使用人。房票补办或变更房票使用人的,有效期不重新计算,仍按原有效期间执行。

(三)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房票购房房源库征集工作。通过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定合作事项,签订入库协议,明确楼盘位置、现行市场化销售价格、购房优惠让利幅度、交付日期等,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在征收现场做好项目库房源公示工作。

(四)房票实行按户结算,房源库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补偿协议(复印件)、房票指定联、商品房认购协议等材料,到征收(拆迁)实施单位申请房票结算,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应及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结清房票对应款项。房款支付账户等按照商品房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办理。房屋征收(拆迁)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协助被征收(拆迁)人做好房屋交付、权证备案登记等工作。

被征收(拆迁)人使用房票购房,不足部分由被征收(拆迁)人自行负责;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房屋征收(拆迁)部门申请抵缴税费。房屋征收(拆迁)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将相应款项足额支付给被征收(拆迁)人。

(六)购房人购房后,可凭房票指定联、补偿协议、网签备案合同、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申领房票购房奖励补贴。

(七)因特殊原因确需退房的,购房人须将房票购房奖励补贴退回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后,办理退房相关手续。

五、保障机制

(一)部门职责。县人民政府为房票安置主体,县房屋征收(拆迁)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安置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建立房票房源库,会同县财政局统一制定房票样票;县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相关规定做好资金筹集及保障工作。

(二)房源保障。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原则,挑选品质优、优惠大、交付条件好的现房、准现房楼盘,进行公开征集后纳入安置房源,并对所提供房源的楼盘位置、商品房备案价格、购房优惠幅度、交付日期等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公示。房源库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履行入库协议。

(三)法律责任。采用房票形式安置的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依据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缴纳相关税费。房票持有人购房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有关权利义务,如若发生购房纠纷,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依法解决。房票不得抵押、质押、分割转让、非法套现。禁止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票持有人合谋对房票进行套现,对于弄虚作假、套取征收补偿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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