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2023-06-13 16:58 来源: 通江县农业农村局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指导和规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全县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巴中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第五版)》等,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III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

1.3.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县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县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21天内多数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时,农业农村部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评估结果,报请国务院启动I级疫情响应,启动国家应急指挥机构。

(5)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

1.3.2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县内有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内,县内有3个以上相邻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发生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的。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市级以上农业部门认定的重大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疫情。

(7)21天内9个以上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应启动Ⅱ级疫情响应。

(8)农业农村部和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突发Ⅱ级动物疫情。

1.3.3较大动物疫情(I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县内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县内有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县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或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10个以上。

(4)21天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时,应启动Ⅲ级疫情响应。

(4)省农业厅和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突发III级动物疫情。

1.3.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县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县内暴发流行。

(3)21天内4个以下省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启动Ⅳ级疫情响应。

(4)市、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Ⅳ级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在通江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为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由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农业、财政、宣传、发改、公安、卫健、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监察、林业、民政、县教科体等有关单位为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1.1应急指挥部和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县委党委、政府防控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各项决策和部署,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方案,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有关部门职责

(1)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技术方案;负责动物疫情监测,向县政府提供真实疫情信息,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组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专家组和应急处置预备队;对疫点内病畜(禽)及规定扑杀易感动物的扑杀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无害化处理及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消毒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开展疫情监测、预报和流行病学调查;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2)县财政局: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包括动物疫苗费、免疫反应抢救、死亡补偿、消毒费、应急物资储备等)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县发改局: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转报及安排。

(4)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宣传报道内容的审批和做好新闻媒体及网络的管理;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5)县卫健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负责酒店、宾馆、餐饮店等场所的卫生监督工作。

(6)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协助农业部门搞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按指挥部的要求关闭疫区交易市场;查处、取缔非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的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对动物源性食品重大事故查处。

(7)县公安局:参与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密切关注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工作。

(8)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森林、湖泊、水库、湿地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9)县交通运输局:支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进站和道路运输动物及产品的消毒;优先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防控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样品,防止疫病扩散;协调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10)县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开展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11)县纪委监委: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履行应急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查处。

(12)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车辆安排、调度。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需要,在指挥部的统一调度下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3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按照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措施;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乡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应急处理技术组

县农业农村局、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技术组。其具体职责是: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作出初步诊断,判定疫情相应级别,并对相应疫情级别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工作。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为全县规范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撑。

2.4.2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负责屠宰厂(场、点)的日常管理,加强肉类品质监管。

2.4.3应急预备队:县、乡镇成立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完成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要加强日常应急技能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组织开展重点疫病的监测。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应根据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县、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动物疫控中心和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动物疫控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b.县农业农村局;

c.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县、乡镇两级动物防疫机构工作人员(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各类动物防疫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县、乡镇两级动物防疫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告。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初步诊断,同时报请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人协助诊断。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同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并立即派出2名以上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诊断,初步认为属于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上报至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确诊。在疫情确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宰杀、运输、加工、食用、销售、藏匿、转移和随意处置发病或病死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的,还需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病理变化和诊断等情况,必须具备书面材料。

3.3.5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当对疑似疫点采取以下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1)禁止疑似疫点内的染疫或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一切受污染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移出;禁止疑似疫点外的易感染动物移入。

(2)对被污染的场地、动物圈舍、物品、用具等进行全面严格消毒。

(3)限制人员、车辆出入,并对出入人员和车辆消毒。

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或配合执行。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县农业农村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县、乡镇人民政府在国家或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2突发较大动物疫情(III级)的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措施。必要时,可向省、市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督促、指导开展如下工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县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省道、国道等干线交通的,报请省政府、国务院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的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重大动物疫情必须报国务院农业部门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各类媒体不得发布未经国务院农业部门公布的重大动物疫情。

g.组织乡镇、村(社区)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突发较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规定分别向县政府、市农业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请求省、市农业部门对疫情发生地进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指导,组织技术力量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牵头组织开展如下工作: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和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技术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技术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开展如下工作:

a.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与流行病学调查,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认。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3突发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对突发一般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县农业农村局技术小组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请求省、市农业农村局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4.2.4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方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区域的疫情性质、特点和发展趋势,分析当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检测等。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对该疫病的监测至少1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由县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同时向省、市农业部门报告。必要时,可向市农业农村局请求,由市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农业部门。

5.2奖励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对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的品种、数量应当进行清点,开具清单,核对无误后交由当事人签字盖章;补偿标准由县财政局按《国家动物强制强制扑杀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

5.5抚恤和补助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乡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县、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农业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中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搞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应急物资储备及管理

6.2.5.1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1)疫苗。各种动物疫病疫苗要根据实际情况保证最低要求的储备量,确保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所需疫苗的及时供应。

(2)诊断试剂。各种动物疫病抗原及其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

(3)消毒药品。县级不少于5吨,乡镇级不少于800公斤。

(4)常用消毒设备。

a.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等。

b.消毒容器:20升、50升。

(5)防护用品。透气连体裤、塑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一次性防护服、口罩、防水鞋、乳胶手套、安全风镜。

(6)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注射器、针头、采样器械等。

(7)运输工具。密封防护卡车。

(8)密封用具。高强度密封塑料袋储备:县级不少于5000个,乡镇级不少于300个。

6.2.5.2管理办法

(1)应急物资储备于各级重大动物疫病物资储备库。

(2)应急物资储备由县农业农村局、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调配。

(3)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4)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不得挪用。

6.2.6经费保障

县财政每年都要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项储备资金,保留常年规模,滚动使用,保证应急需要。专项储备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动态管理。主要用于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接种、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监测、强制免疫造成副反应抢救费和应激死亡及对扑杀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饲养者进行补偿等方面。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上成立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技术小组和应急预备队(名单见附件2和附件3),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并加强应急技术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其正常运行。

6.4培训和演习

县农业农村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在没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县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县级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系根据当前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的修订,由通江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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