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农业农村局 通江县财政局 通江县乡村振兴局
关于印发《通江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2-12-23 15:23 来源: 通江县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壁州街道办事处、高明新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川农发〔2021〕129号)要求,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通江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通江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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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3日

通江县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以及财政基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发展基金是指原“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更名为“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

第三条 发展基金属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两委”指导下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发展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规范、安全、可持续性。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五条  基金名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金。

第六条  基金来源:原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

第七条  基金规模:每个脱贫村发展基金规模不低于40万元。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八条  使用对象

(一)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过渡期内,发展基金应首先满足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借款需求,并实行无息借款;在发展基金有余额情况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过渡期满,发展基金全部收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或上级有明确规定的其他使用用途。

第九条  使用范围

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村电商、农旅结合、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业态,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直接补助给农户或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借给农户;

(二)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三)无偿借款给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

(五)发放村干部补贴、弥补村级公用经费等;

(六)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使用额度及期限

(一)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符合发展基金使用范围及要求需要借款的,单户借款最高额度10000元,单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借款期满,信誉良好仍有借款需求的,实行先还后借,若上级无明确规定,最长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过渡期。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发展基金用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产业区域规划布局,立足村情,认真研究确定产业发展项目;二是原则上采取自主发展模式,自主经营,不断探索提高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和能力;三是确无发展村集体经济基础条件和能力的,可采用“投资收益分红”模式,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1.选择当地已进入发展收获期,已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资产负债率不高,企业信用良好的新型经营主体;2.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3.年保底分红比例不低于借款金额的6%;4.原则上一年分红一次,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5.落实必要的抵押担保和反担保措施,确保借款本金安全;6.违规将资金借给村社干部及其他个人、经营状况较差的新型经营主体造成资金损失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7.采用“投资收益分红”方式的,须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十一条  使用程序

(一)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申请使用基金借款程序:

1.提出申请。借款户根据自身家庭情况,选择适宜的产业发展类型,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借款申请。

2.村级初核。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借款户的借款申请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借款人身份是否符合条件、资金使用范围是否合规、资金安全是否有保障等,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在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村级集体组织公章。

3.公告公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初核合格的借款户名单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姓名、家庭住址、身份类型、联系方式、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使用用途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4.乡镇审批。公示期满无异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发展基金使用书面报告,连同农户借款申请、公示名单等原始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5.签订合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借款户签订借款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打款账号、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6.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审批结果,制定基金支付申请表,连同审批后的所有资料扫描件通过“通江县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服务平台”报送给“通江县村级财务审核记账中心”审核支付。

7.审核支付。“通江县村级财务审核记账中心”负责对乡镇(街道)上传资料的程序规范性、要件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通过平台“银农直连”系统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借款人指定账号;借款户从申请到资金拨付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0天。

8.记账处理。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依据银行电子回单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基金”专账下建立往来明细账并作记账处理,县级审核记账中心通过平台系统记账软件同步开展电子记账;审批过程所有原始资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档。

(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基金程序:

1.制定方案。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根据基金使用范围及相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科学编制“集体基金使用方案”,方案要明确基金用途、使用期限、利益分配、风险管控等内容,提交成员大会讨论。

2.形成决议。在村“两委”的指导下,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对“集体基金使用方案”进行讨论审议,审议通过后形成集体基金使用决议。

3.决议公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基金使用决议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天。

4.乡镇审批。决议公示期满无异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发展基金使用书面报告,连同基金使用方案、成员大会讨论审议过程影像资料、会议记录、公示、决议等原始附件资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党委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形成书面批复意见。

5.审核支付。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根据审批结果情况,制定基金支付申请表,连同审批后的所有附件资料扫描件通过“通江县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服务平台”报送给“通江县村级财务审核记账中心”审核支付;“通江县村级财务审核记账中心”负责对乡镇(街道)上传资料的程序规范性、要件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通过平台“银农直连”系统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申请表指定的收款账号;审批后的同一个基金使用方案总金额需要分批次支付的,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要分次编制基金支付申请表;乡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依据银行电子回单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基金”专账下建立明细账并作记账处理,县级审核记账中心通过平台系统记账软件同步开展电子记账;审批过程所有原始资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存档。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是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

(一)县农业农村局是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基金的制度设计、管理办法的制定、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

(二)县财政局负责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监管。

(三)乡镇人民政府是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产业发展使用基金的审批、监督使用和项目实施。

(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负责本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的使用管理;村“两委”负责本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帮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规范整改发展基金管理使用上存在的各种问题,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各类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单位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分析出现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加强对村脱贫户、边缘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发展规划指导和技术服务;会同审计、监察等单位,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监察。

第十三条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全额归还借款;对逾期未归还借款的申请人,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要采取合理手段和措施对借款进行催收;对拒不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若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借款不能按期归还的,由借款人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后,延长还款期限,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同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形成书面报告并将相关附件资料同步报送给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通江县村级财务审核记账中心”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乡镇每半年开展一次发展基金专项清理,形成清理报告(包括基金使用、回收及结余情况、效益发挥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及下一步打算等),报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发展基金绩效评价制度。重点评价发展基金带动集体经济发展和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增收情况。

第十六条 县、乡镇、村要充分利用电视、政府网站、手机信息、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发展基金的管理、发放、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政策影响力。

第十七条 设立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违规举报电话(0827-7211668),接受实名举报。对在基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备案,原《通江县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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