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监管实施办法》文字解读

2023-08-17 17:14 来源: 通江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25日,通江县农业农村局 通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通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实施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1年2月8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通江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监管实施办法(试行)》(通府办发〔2021〕2号),有效期两年。目前《实施办法(试行)》时效期已过,为了更好的指导和推进我县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各项工作,特制定《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是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二是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章三十四条。分别就制定依据、适用对象、申请条件、规划选址、建设规范、面积标准、审批流程、职能职责、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制定依据。《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是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

二是适用对象。《实施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三是申请条件。《实施办法》的申请条件: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后需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新建、扩建住宅的;3.因自然灾害和其他安全因素导致房屋毁坏需重建或需避险搬迁的;4.因巴山新居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公共事业发展、重大产业布局、重大项目建设导致原宅基地被征收或占用,需搬迁另建新住宅的;5.响应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整体部署、参与土地综合利用规划等节约用地指标,原宅基地被征收或占用,需搬迁另建新住宅的;6.外地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7.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8.因改善住房条件,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以上条件满足其中之一的,可以按照程序申请用地建房。

四是选址规划。《实施办法》的选址规划是,农村村民宅基地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危险区域,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水利工程影响区、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房等区域内建房。

五是建设规范。《实施办法》的建设规范分三种:1.农房设计要体现川东北民俗特色;2.房屋设计和配套设施要符合生产生活需求实际;3.建房层数不超过三层(含)、跨度不超过6米(含),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的,要委托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六是面积标准。《实施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标准按照省、市规定的标准执行。改、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七是审批流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农村宅基地按照“农户申请→小组讨论→村级复核→联审联办→乡镇审批→勘测定界→竣工验收”的流程进行。

八是职能职责。《实施办法》分别就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职责做出了具体规定。

九是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分别就建房时限、建新拆旧、复耕、违法主体责任追究和依法处理等作了规定。

十是有效期限和解释权限。《实施办法》自2023 年8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实施办法》由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机构:通江县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李旭

联系电话:0827-721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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