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3-04-24 15:00 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鼓励创新、创造,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警示各类经营主体,现公布一批通江县市场监管部门在知识产权执法监管中查处的典型案例。
     一、通江县某购物中心销售假冒专利权商品行为案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销售的“妈妈亲”牌硅胶标口自动奶瓶1个,标注实用专利号:03223417.1。经执法人员查询,上述专利的专利权已于2013年03月27日终止,而该奶瓶的生产日期为2016年11月1日,在该专利失效日期之后。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商品行为,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元。
     二、通江县某烟酒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案
     执法人员依法对通江县某烟酒行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现场摆放有“青花郎”白酒4瓶、“五粮液”白酒2瓶、“国窖1573”11瓶、“剑南春”白酒8瓶、“舍得”酒2瓶。上述白酒分别经商标持有人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青花郎”4瓶、“五粮液”2瓶、“国窖1573”11瓶、“剑南春”8瓶、“舍得”2瓶,并处罚款40000元。
     三、通江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更换过期食品包装并侵犯“巴蜀兴旺”商标权案
     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当事人疑似将超过保质期的面条、大米更换包装后继续对外销售。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公司用于重新包装面条的塑料袋上印制有“巴蜀兴旺 ®美味爽口精工制作手工面”字样,经查明:该塑料袋包装由同当事人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中江县某某挂面厂所有,系当事人公司在购进中江县某某挂面厂产品时附带赠送,仅用于购进该挂面厂产品包装破损后更换使用。中江县某某挂面厂未授权当事人公司使用“巴蜀兴旺®”商标,也未授权当事人公司用于非该挂面厂生产的任何产品上。当事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属侵权行为。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没收散装面条 49.85 公斤,包装袋包装面条22 袋,包装袋35 条,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通江县某服饰批发城经营含“冰墩墩”图案衣服行为案
      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在当事人店内发现悬挂有含“冰墩墩”图案的衣服5 件。“冰墩墩”是奥林匹克标志,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授权书等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照本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涉案侵权商品:含“冰墩墩”标志服装5件,并处罚款 10000元。
      五、通江县某便民店销售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案
      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货架上发现2袋通江银耳(规格分别为250克、500克)、21个印有“通江银耳”字样的包装袋。随后,“通江银耳”商标持有人通江县银耳协会向我局提供了《证明》,证明通江县银耳协会未授权许可当事人使用“通江银耳”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银耳2袋(共计750克)、包装袋21个,并处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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