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卫生健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3-06-12 15:47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资金管理方式
1.预防接种服务费 20元/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20〕640号 缴入地方国库
2.鉴定费
  (1)医疗事故鉴定费 1.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为参加鉴定的专家在9人以下(含9人)每例4500元,11人以上(含11人)每例5000元。
2.市、州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为参加鉴定的专家7人以下(含7人)每例2500元,9人以上(含9人)每例3000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价函〔2007〕8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1.首次诊断鉴定每例2000元。
2.再次诊断鉴定每例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 缴入地方国库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每例5000元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19〕240号 缴入地方国库
3.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40元/人次(含检测试剂),其中5混1、10混1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川财规〔2020〕12号,川发改价格〔2021〕502号 缴入地方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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