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民胜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通江县民胜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城乡就业困难群体稳定就业,现将《民胜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江县民胜镇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民胜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了我镇就业困难群体稳定就业,根据《巴中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巴财社〔2019〕44号)、《巴中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巴人社发〔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由各村(居)(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开发并报民胜镇统一汇总上报通江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和乡村就业困难群体(脱贫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等)就业的城乡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凸显“托底线、救急难、临时性”属性,实行“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倾向,为广大困难群众谋福祉。
第四条 民胜镇政府牵头负责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镇财政所会同镇社保办做好资金支出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保办具体负责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安置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审核管理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设置应根据我镇稳定就业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各村(居)就业困难人员和乡村就业困难群体需求、资金承受能力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因素,坚持量入为出、总量控制、类别合理的原则,科学设置公益性岗位。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范围,结合我镇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等工作实际,弥补“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治理不足,开发的乡村道路维护、村庄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农村饮水安全管护、乡村治安协管等公共管理类或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岗位。
第三章 人员安置与聘用管理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当年开发的岗位必须在当年内使用。当年开发但未安置使用的岗位在年底作废,以后年度根据需要重新开发。
第八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年满16周岁以上、尚未初次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有劳动能力的就业困难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脱贫劳动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等乡村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乡村就业困难群体的界定,暂按现行规定执行,若有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第九条 就业困难人员在应聘城镇公益性岗位前,应向县就业局进行求职登记。县就业局要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就业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对仍然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
城镇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人员;乡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容易返贫且有能力胜任工作的乡村就业困难群体。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安置程序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
1.发布公告。各村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时向居民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明确岗位名称、工作地点、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岗位要求等信息。
2.个人申请。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范围的就业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向社区负责公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公益性岗位安置申请。
3.用工备案。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之内,应与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县就业局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法签订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等,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
1.发布公告。镇社保办 负责指导行政村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时向辖区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明确岗位使用单位、岗位名称、工作地点、应聘条件、劳务费标准、工作内容、岗位要求等信息。
2.人员确定。乡村就业困难对象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向行政村提出公益性岗位申请,经行政村核实,岗位使用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选择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后,由行政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经镇人民政府报县人社部门审核审批同意后,由岗位使用单位与其签订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明确岗位要求、劳务费标准等双方权利、义务,所签订的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最长不超过1年,并由岗位使用单位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人员备案。岗位使用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后,由行政村送乡镇统一汇总,再报县就业局备案。
4.聘用管理。各村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实施符合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模式,县就业局会同镇政府指导村“两委”和岗位使用单位做好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杜绝“人岗不符”等现象。
第四章 岗位待遇与后续扶持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或劳务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只给予岗位补贴。
(一)岗位补贴。镇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1000元/人·月执行。兑现方式:经县就业局核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所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用人单位及时分解兑现到上岗人员个人账户。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按300元/月·人补贴。兑现方式:经县就业局核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乡镇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乡镇支付到乡村公益性岗位使用的个人账户。
(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标准:对用人单位设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兑现方式:经就业局核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三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初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用工协议(劳务协议)约定内容,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各村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负责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向镇社会办如实报送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及变动情况。镇社保办要建立公益性岗位实名制数据库,动态掌握人员在岗情况,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人员安置、补贴兑现、日常管理等情况及时录入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管理V3.0系统,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村承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规范申报使用管理补贴资金,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人、证、岗”相符;社保办、财政所、 严格加强监督管理,对“人岗不符、用工不实、设置空岗、挂名上岗”等现象,将坚决予以取缔,对骗取、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将追回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
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