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救助政策

2023-07-18 14:00
    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规定:“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目前城镇低保标准68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480元/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纯收入、财产状况,除对象主动申报外,还需要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一、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5)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二、家庭收入核算方法
   (1)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2)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证明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收入。
   (3)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实际发放标准计算。
   (4)外出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提供证明或出具的证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5)种植业、养殖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
   (6)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7)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简称供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8)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按相关规定计算:
    三、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内容
     A.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定期补助等。
     B.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身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失独与扶助金等。
     C.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D.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E.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以及其它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四、哪些属于家庭刚性支出
     A.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
     B.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支出;
     C.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
     D.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支出,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复核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可继续享受低保。
     五、家庭财产包括哪些
    家庭财产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六、不得获得低保的十二种情形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六)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八)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九)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十一)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十二)其他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五、动态管理
   一是动态管理时间要求。每月15日前上报当月新申请低保对象报告;每月25日前上报救助对象死亡报表。
   二是新增对象程序要求。我县已实行网上一站式审批,且要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个人的申请审批资料均已扫描至系统,在完善档案资料时,一定要注意表中填写的时间。申请低保对象个人申请及承诺书,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申报表必须由本人如实申报填写,入户调查必须由两人进行、必须有一名乡镇干部参与,群众对申请对象有异议的必须要进行民主评议。
   三是享受对象公示要求。低保操作规程要求,对正在享受的低保家庭,各乡镇应在其所在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示栏长期公示,民政部门应在网站长期公示,同时注意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无关的信息。
    六、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明确几个概念:1.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1.5倍,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符合相关规定;2.重残人员:重残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智力、精神三级残疾人;3.重病患者:重病患者指国家和省级确定的50种大病。低收入家庭单独申请低保的对象实行分档救助,标准为15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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