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补贴及儿童保障相关政策

2024-02-27 09:41 来源: 通江县火炬镇人民政府

一、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对象:通江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低保对象。补贴标准:100元/人/月。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对象:通江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财政厅 残疾人联合会3部门印发的《关于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22〕34号文件明确:“从2022年3月起,全省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年分别增加10元/月,到2025年达到一级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每人每月90元”,补贴标准为:2024年1月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残疾人110元/人/月,二级残疾人80元/人/月。

严禁重复享受政策:1.符合申请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2.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3.享受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困境儿童相关政策;4.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可以叠加享受政策:已享受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根据巴中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建立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2023〕5号文件明确:从2023年3月10日起实施,补贴对象:具有巴中市户籍,持有效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三级或四级,残疾类别为智力和精神残疾的残疾人。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50元执行。

有以下情形的应停止发放护理补贴 :1.残疾人死亡的;2.残疾人户籍迁出本市的;3.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4.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享受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护理补贴。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以上政策衔接要求的,应审定为不合格,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做好政策解释。

(四)补贴申请程序。两项补贴由残疾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民政办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村居上报、乡镇核实、残联审核、民政审定的程序,审核合格后发放资金。

二、困难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照护服务

(一)照护对象。集中照护对象原则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残疾人本人同意、家庭主动申请,巴中市户籍且年满16周岁;2.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程度为一级;3.存在致贫返贫风险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持证残疾人(不含特困供养人员)。

(二)申请程序。1.申请。残疾人监护人在征求其本人同意后,自行或委托村(社区)残疾人专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提出申请(附件1)。申请需提供残疾人知情同意书、残疾人证原件、法定监护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2.初核。乡镇(街道)残联、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时需告知残疾人家庭义务、可选择机构、价格等信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后确定(原则上应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一级范围内选择服务机构,选择民办机构的可将范围放宽至户籍所在地辖区内)。乡镇(街道)残联、民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入户走访,对申请信息进行初核,同意申报后,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认定,提出意见报县(区)民政、残联进行审核。3.审核。县(区)民政、残联在收到经下级部门初核后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或审核未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4.签约。对审核通过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申请人、提供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附件2)。服务协议需明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合同期限、双方义务和责任。服务协议同时报县(区)民政、残联部门备案。5.终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政府补助:因自愿放弃集中托养照护或亡故的;因身体康复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具有伤害他人或自伤、自残等行为倾向的;监护人不履行集中照护协议的;不服从集中托养照护机构管理,不遵守集中托养照护机构有关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经残疾人所在乡镇(街道)审核认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改善,具有照护能力的。

(三)经费补贴标准和支付办法。1.经费补贴标准。实行集中托养照护的,按每名托养照护对象13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贴(含残疾人各类补贴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家庭承担。属于“十四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集中托养对象的减去项目金额后按照经费补贴渠道补差。2.支付办法。由县(区)民政部门将受托养残疾人个人低保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补助资金按月划拨至服务机构账户,每年定期由县(区)民政、残联牵头,组织卫生健康、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托养照护残疾人的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合格的,由县(区)财政在补贴标准内据实结算托养照护费用,对超出补贴标准,不足部分由家庭承担。

三、各类儿童保障政策

(一)孤儿认定标准。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三)困境儿童认定标准。困境类型主要有:1.因自身原因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主要包括残疾儿童、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重病儿童。2.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主要包括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重残、或重病、或服刑、或另嫁(娶)、或下落不明的儿童;父母双方或失踪、或重残、或重病、或服刑、或另嫁(娶)的儿童;贫困家庭重病、重残的儿童,特困家庭生活无着落的儿童。3.因外界原因导致长期流浪乞讨的儿童。

(四)各类儿童申请程序。监护人或近亲属向乡镇提出救助申请(村居委干部可代为提出申请);乡镇受理申请后进行查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为保护隐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予公示;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的申报材料后依法依规进行确认。

(五)保障标准。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机构养育孤儿1600元/人/月 ,社会散居孤儿1200元/人/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孤儿标准执行。困境儿童保障标准:低保全额保障+100元调节金补助。

四、助学政策

(一)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办发〔2019〕24号文件)明确。

资助对象: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博士研究生

资助标准:本项目资助方式是为上述孤儿和在校孤儿发放相关补助费用,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万元助学金,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所需资料:提供资助对象手写申请书、填报四川省“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资助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学籍证明(在校证明)。

(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助学项目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助学工作的通知》(川民发〔2023〕37号)文件明确:

资助对象:我省被认定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18周岁后在校的普通高中学生,以及全日制在校的中职(含技工,下同)学生、本专科(含高职,下同)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资助标准:(1)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校的普通高中学生,按照每人每学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助学资金由省级福彩公益金统筹安排;全日制在校的中职学生、本专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按照民政部办公厅《"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执行。(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在校的普通高中、全日制中职学生,按照每人每学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按照每人每学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助学资金由省级福彩公益金统筹安排。

(三)审批程序

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校的全日制中职学生、本专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按照《"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有关程序开展,并及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监管。

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校的普通高中学生,以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照如下程序实施:

1.申请受理。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助学项目申请表》(以下简称《项目申请表》,附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资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

(2)录取通知书。

(3)学籍证明。普通高中学生、中职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由学生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下载。首次录取还没有学籍信息的资助对象,可先提供录取通知书及承诺书,取得学籍信息后,应第一时间补齐学籍信息资料。

2.审批确认。民政部门收到《项目申请表》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民政部门将其纳入资助对象范围,并一人一档建立助学档案,档案应当包括助学对象身份认定审批表(空白处备注身份情形核查结果)、助学申请表、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3.资金发放。负责审批工作的民政部门从审批通过次月起,通过四川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按季度将助学金发放至学生本人社会保障卡。

4.终止情形。资助对象不再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格认定情形的,停止发放助学金。完成申请教育阶段规定修业年限后,停止发放助学金,转入下一教育阶段的,需重新申请。资助对象在校就读期间受到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取消助学资格,从次月起终止发放助学金。因病休学或其他原因休学的,从休学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复学后当月起接续发放。资助对象存在以上情况,应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审批民政部门报告,对瞒报或不主动报告的严肃追究责任,并追回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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