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补助金政策

2022-04-20 16:05 来源: 兴隆镇人民政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支付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时当月本人基本养老金18个月予以计发;参保缴费人员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省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12个月予以计发,丧葬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政府代缴费人员外)。

参保人员在死亡后60日内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方可享受丧葬补助金。超过2个月不办理丧葬补助金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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