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2024-02-06 14:14 来源: 视觉通江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政策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

个人缴费档次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5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6400
政府补贴 40 45 50 60 60 65 70 75 80 100 120 160 200 240 280 280

温馨提示:参保人自主选择以上16个缴费档次和1个最高档次(不超过当年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参保人当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才能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80元;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等困难人群,由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补缴:

1.正常缴费:参保人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且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

2.升档补缴: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即年满60周岁当年,还未办理领取待遇前),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提高已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

3.年限补缴:距规定领取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允许补缴,剩余年度应按规定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离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对于没有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年度的保费,所有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

(四)待遇领取条件及计算方法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达到领取条件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养老金待遇领取计算办法:月养老金待遇领取标准 = 个人账户积累总额 ÷ 139 + 基础养老金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早参保、多缴费、长缴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60岁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基础养老金自202371日起增长至133/月。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法继承。

(五)待遇认证

待遇领取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至少认证一次。认证方式:智能手机下载四川人社”“四川e社保等手机APP进行网上认证;行动不便人员可联系居住地的工作人员上门认证;持身份证、社保卡到省内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社保大厅进行现场认证。

(六)丧葬补助金制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应当发放丧葬补助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丧葬补助申领手续。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时当月本人基本养老金标准18个月予以计发。未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12个月予以计发,丧葬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除政府代缴费人员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支付标准,今后国家、省有统一规定的,改按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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