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奖励办法

2023-07-26 18:03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监测预警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1〕43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我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职监测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3〕55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3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群测群防是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手段,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和避险转移等环节发挥了显著作用,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指示要求,制定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奖励办法,旨在通过奖励,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群众防灾减灾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基层单位、个人切实履行监测预警职责,扎实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有效避免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奖励内容

(一)对发现地质灾害隐患的奖励

1.对发现地质灾害隐患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发放奖金:

(1)第一时间发现地质灾害隐患上报,经认定属自然因素引发,且隐患规模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奖励首报人5000元,并在全县通报表扬。

(2)第一时间发现地质灾害隐患上报,经认定属自然因素引发,隐患规模为大型地质灾害的,奖励首报人3000元,并在全县通报表扬。

(3)第一时间发现地质灾害隐患上报,经认定属自然因素引发,隐患规模为中型地质灾害的,奖励首报人2000元,并在全县通报表扬。

(4)第一时间发现地质灾害隐患上报,经认定属自然因素引发,隐患规模为小型地质灾害的,奖励首报人1000元,并在全县通报表扬。

(二)对在成功应对地质灾害灾(险)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发放奖金奖励:

(1)提前发出预警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实现成功避险100人以上(含100人);提前发出预警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实现成功避险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提前发出预警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实现成功避险30人以上(含30人)50人以下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荐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审查认定,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33号)规定标准,对干部群众、单位发放奖金奖励。

(2)提前发出预警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实现成功避险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的,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群众2万元,单位3万元。

(3)提前发出预警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实现成功避险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的,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群众1.5万元,单位2万元。

(4)提前发出预警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实现成功避险3人以上(含3人)5人以下的,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群众1万元,单位1.5万元。

(5)提前发出预警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实现成功避险3人以下的,奖励作出突出贡献的干部群众0.5万元,单位1万元。

三、认定标准和程序

(一)认定标准。发现隐患是指在防灾预案外,因降雨、地震等自然因素引发,威胁对象为场镇、学校、聚居点、分散农户为主的新地质灾害隐患。成功避险是指因自然因素诱发的突发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向受威胁群众进行灾前预警,使受威胁人员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人员伤亡的事件,根据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政府组织的避险转移及专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公务的除外。

(二)认定程序。首报人发现隐患后,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聘请专业单位现场踏勘,以专业地勘单位出具的调查报告为准。成功避险案例由乡镇人民政府、壁州街道办事处、高明新区管委会申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派专家对案例及成功避险人数进行实地核实后予以认定,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成功避险案例应在24小时内将事例材料及影像等相关资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解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严格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发放。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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