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开始啦!

2022-11-03 15:40

一、参保对象

(一)具有我镇城乡居民户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应参加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居民医保。非我镇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可在我镇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

(二)我镇学校及幼儿园在校学生,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居民医保。参保由学校统一组织,原则上整体参保。

(三)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四)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

二、筹资标准

(一)普通城乡居民:2023年度我县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标准为350.0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政府资助对象:特困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缴纳87.50元/人/年(财政资助262.50元/人/年);已稳定脱贫人口个人缴纳175.00元/人/年(财政资助175.00元/人/年)。同时具备上述两类及以上身份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且不得重复资助。

三、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期限为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四、缴纳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各方协作配合、税务集中征收,采取线上、线下多渠道多方式征收。

(一)线上缴费渠道。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以及税银合作银行(邮储银行、农信社或农商行、四川天府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手机APP、自助终端等渠道缴费。

(二)线下缴费渠道。缴费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镇、村(社区)和学校指定的集中征收点刷卡或税银合作银行柜面办理缴费业务,也可直接到各办税服务厅社保费征收窗口缴费。

首次参保缴费的需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进行参保登记并将信息推送至县税务局再缴费。

五、待遇享受

(一)集中缴费期内(2022年9月10日至2022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集中缴费期外参保缴费的,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自缴费之日起三个月后产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报销)。

(二)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符合政策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和新增动态调整困难群众等人员缴费标准不变,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新生儿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超过90天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四)2023年6月30日之后参保缴费的,当年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全额缴纳(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除外)。

(五)参保人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原则上不再退回。若出现待遇享受期前死亡、重复缴费等情形的,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参保人员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医保部门审核后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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