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溪镇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

2023-12-26 11:11 来源: 三溪镇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不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结合三溪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溪镇辖区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在任职期限内对本村集体的财务管理负总责。
    第三条  各村集体经济应当配备报账员1名,村集体的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报账员。报账员负责村集体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款项收付及日记账记载,负责应收应付等各类明细账簿的记载和日常财务事务,每月月底与会计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章  收支与收益
    第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主要包括:经营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各项生产、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农户或其他单位承包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山林、矿产等资产资源上交的承包金,资产资源出租收入等);投资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补助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如:产业发展财政奖补资金、产业管护补助资金等);其他收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如:政策性奖励收入,赔偿补偿收入,接受明确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捐赠收入,资产处置等)。
以下内容不得列入集体经济收入统计范围:集体经济发展的中省扶持资金、收回的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原贫困村产业扶持资金)、融资借款、对口支援帮扶资金、财政划转的项目资金和专项资金等。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所有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部存入村集体经济账户,支出应当采用先审批后支付的方式,在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服务平台上按照审批流程,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转账支付。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主要包括发展基金、分红基金、公益基金和备用基金四部分。分红金用于全村股民现金分红;发展金用于设备维护、技术更新、市场拓展等;公益金用于评先奖优、扶危济困和基础设施建设;备用金用于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原则上,发展基金应占有一定比例。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七条  集体经济年度经营性收益达到10万元的村,村党组织和村“两委”干部可申报相应奖励。
    第八条  建立村干部报酬与集体经济收益挂钩机制,根据经营性收益情况,从中提取资金作为村干部浮动报酬。
   (一)年度经营性收益达到10万元至20万元,且不低于上一年度的,最高可从超出10万元部分中提取20%用于村干部浮动报酬。
   (二)年度经营性收益达到20万元至50万元,且不低于上一年度的,可提取不超过经营性收益的10%用于村干部浮动报酬。
   (三)年度经营性收益超过50万元的,可提取不超过经营性收益的10%用于村干部浮动报酬。
每村当年度提取村干部浮动报酬资金不得超过5万元,统筹考虑干部贡献大小合理制定分配方案,其中村党组织书记原则上不超过总额的40%。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村党组织、村“两委”干部和第一书记当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下年度不得参与评先选优,所在村不得纳入中央财政集体经济扶持对象。
   (一)村集体经济年度经营性收益低于3万元。
   (二)村集体经济年度经营性收益低于5万元且收益增幅低于20%。
   (三)村集体经济年度经营性收益低于50万元且跌幅超过20%。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程序免去村党组织书记职务,村党组织纳入软弱涣散整顿。
   (一)村集体经济年度经营性收益连续3年低于3万元。
   (二) 村集体经济年度经营性收益连续3年跌幅超过20%。
   (三)村集体经济连续2年出现亏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村财镇管”财务管理制度,推行会计委托代理、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等制度,强化集体经济依法依规接收监察、审计等监督,坚决防止资金的挪用、侵占、流失等情况出现。
    第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要做到“六严禁”。
   (一)严禁未经村党组织研究讨论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进行收入分配;
   (二)严禁未提交镇党委、政府审核通过后进行分配;
   (三)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没有经过分析评估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审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
   (四)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入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优亲厚友;
   (五)严禁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
   (六)严禁搞“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对村集体经济财务收支管理混乱,特别是存在以下情形的,一经发现,将由镇纪委介入启动立案调查,严肃追责问责。
   (一)通过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虚假列支、多报少支等方式侵吞、挪用、截留、套取集体资金;
   (二)以白条入账、无票据入账、抵顶发票入账等支出不规范行为;
   (三)违规发放各项补贴行为;
   (四)集体成员收益分配落实不到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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