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2022-12-07 11:54

    低保边缘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放宽到2倍);

(二)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符合相关规定;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刚性支出的界定范围和界定,参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州)民政部门可结合实际进行细化。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投资型保险等金融资产总值人均高于当地公布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2套(含)以上产权住房或商品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保障面积2倍;

(三)拥有非生产经营用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和船舶,总价值超过当地公布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企业法人代表”,正在从事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或者拒绝从事劳动生产;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调查;

(七)故意隐瞒家庭成员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八)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会同社会救助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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