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唱歌镇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镇级相关部门:
为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效防止我镇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巴中市财政局 巴中市民政局 巴中市教育和体育局 巴中市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巴医保发〔2024〕23号)要求,现将我镇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非我市城乡居民户籍的人员(含港澳台地区居民),可在我市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
(二)我市各类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和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技校、职高)及幼儿园在校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开展医保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学生保险意识,学校与医保、税务部门协同配合,做好家校沟通,组织和引导学生参加户籍所在地医保,未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的学生在学校统一参加居民医保。
(三)农民工和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可参加居民医保,但不得重复参保。
(四)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2025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资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75%给予定额资助(个人缴费100元/人/年),同时具备上述两类及以上身份的,按最高的资助标准进行资助,不得重复资助。
三、缴费时间
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
四、缴纳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各方协作配合、税务集中征收,采取线上、线下多渠道多方式征收。
(一)线上缴费渠道。缴费人可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以及税银合作银行(邮储银行、农信社或农商行、四川天府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手机APP、自助终端等渠道缴费。
(二)线下缴费渠道。缴费人可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乡镇(街道)、村和学校指定的集中征收点刷卡或税银合作银行柜面办理缴费业务,也可直接到各办税服务厅社保费征收窗口缴费。首次参保缴费的需在户籍所在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医保经办窗口进行参保登记并将信息推送至县税务局再缴费。
五、待遇享受
(一)集中缴费期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超过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待遇等待期为3个月(自缴费之日起3个月后才能享受医保待遇,即等待期3个月内生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
(二)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符合政策规定的大中专毕业学生、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和新增动态调整困难群众等人员缴费标准不变,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三)新生儿出生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超过90天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享受期自缴费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四)2025年2月28日之后参保缴费的,当年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由个人全额缴纳(符合政策规定人员除外)。
(五)参保人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原则上不再退回。若出现待遇享受期前死亡、重复缴费等情形,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参保人员退费向原缴费地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医保部门审核后退费。
通江县唱歌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