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在镇东西部协作就业帮扶扶持措施

2024-01-15 16:51 来源: 春在镇人民政府

一、实施对象

春在镇纳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且未消除风险的有劳动能力的监测对象。

二、扶持措施

(一)给予生活补助。对我镇监测户劳动力到浙江省兰溪市、浙江省其他县(市、区)、东部其他省份(除浙江省以外的东部有帮扶任务的北京、天津、山东、江苏、上海、福建、广东等7省市)企业连续稳定就业12个月及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分别给予6000元、5000元、40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含求职创业补贴和交通补助);在以上地区企业连续稳定就业6-11个月、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分别按以上标准减半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含求职创业补贴和交通补助)。

(二)优先满足公益性岗位务工需求。对弱劳动力、半劳动力、无法外出务工和有劳动力的“零就业”监测户,优先满足公益性岗位务工需求,按300元/月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三)扶持监测户自主创业。对监测户家庭人口首次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

(四)扶持监测户灵活就业。对监测户发展“小店经济”“地摊经济”“夜市经济”等个体经济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灵活就业补贴1500元(含场地租赁费)。

(五)鼓励到东部省份转移就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务工能人、域外劳务基地、公共服务机构等组织监测户劳动力到浙江省兰溪市、浙江省其他县(市、区)、东部其他省份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县人社部门确认,分别给予3000元/人、1000元/人、5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包含用于劳动力的组织、体检、面试以及输送过程中的交通、食宿等开支(含一次性单程交通补贴)。

(六)支持到其他省份转移就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务工能人、域外劳务基地、公共服务机构等组织监测户劳动力转移到其他省份(除东部有帮扶任务的8个省外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施行期限

本措施施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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