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诺水河镇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核查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2023-06-13 17:06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级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系列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制机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く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21〕180号)、《巴中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救助领域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市民发〔2023〕15号)和《通江县民政局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核查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通民发〔2023〕1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3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复核及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主要目标

全面掌握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家庭收入与财产状况、子女赡养能力,确定保障金额和类别,达到对象精准、救助精准;开展困难群众排查,将家庭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严禁以“按人保”代替“按户保”。坚持动态管理,做到应纳尽纳,应退尽退,动态及时,对象精准。

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排查,将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低保边缘家庭范围。低保边缘家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困境儿童等可单独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二、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可持续的总体思路,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保持辖区保障水平相对稳定,对特别困难群众适度提高保障标准,切实扎密织牢最低生活保障底线。

三、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保障标准

当前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80元/月/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80元/月/人(保障标准若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保障对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低保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以户为单位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2.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国家和省级确定的50种大病。

3.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4.与家庭成员长期居住在农村的城镇户籍成员,按户享受农村低保;与家庭成员长期居住在城镇的农村户籍成员,按户享受城镇低保。县辖区通江籍户口,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经常居住地完成低保审核确认等工作,户籍所在地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等相关工作。县域内非通江县户籍,实际居住满1年以上且有固定住所的居民,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向户籍所在地反馈调查核实情况,由户籍所在地完成低保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

(三)分类施保

坚持分类施保,实行补差与分档相结合确定保障金额。

1.补差标准:对整户纳入保障的家庭,按照申请低保前12个月的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乘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发放保障金。

2.分档标准:(1)低保边缘家庭中纳入低保的“单人保”对象,按照人均150元/人/月进行保障。(2)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家庭无力赡养、抚养、扶养的低保对象,在县域内养老机构(精神病院)居住满1月以上,参照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发放保障金。(3)纳入低保的困境儿童按照城乡低保标准全额保障,并享受100元/人/月调节金。

3.分类调节补助:分类调节是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对低保家庭中的特定对象,再给予分类调节补助。符合多种调节补助的低保对象,按其中最高一项调节补助。

(1)重特大疾病患者:100元/人/月;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00元/人/月;

(3)在校大学生(不含研究生):80元/人/月。

四、低保边缘家庭政策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实行按需申请,自获得确认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到期自动失效。

(一)认定条件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家庭财产和刚性支出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认定程序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基本程序进行,除下列具体要求外,参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2021年版)规定要求执行:

1.居民家庭申请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明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明新区管委会)进行认定。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无法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愿意进行书面承诺的,实行容缺受理,在入户调查时由申请人补齐提交。

(三)对象管理

对已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在认定当月及时录入“天府救助通智慧平台”进行系统管理,实施动态监测,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自然减员对象,已整户纳入低保、特困供养的对象要及时予以清退;对符合其他救助条件的按政策要求做好转介服务,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应急、司法等专项救助。

五、重点任务

(一)主动排查,及时纳入新增对象

对辖区内困难群众进行拉网式排查,对群众申请要及时受理,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做到应保尽保,坚决不能出现“漏保”;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认真落实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对无力提出申请的,村(居)委会要代为提出申请。密切关注监测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易地扶贫搬迁户、精神病人、HIV患者、残疾人等对象个人或家庭,务必确保基本生活有保障。对因疫因灾因病因学导致家庭收入大幅下降或刚性支出增加,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要尽快纳入低保保障范围。

(二)动态管理,全面复核在册对象

对低保家庭的户籍状况、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子女赡养能力等进行全面核查。对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享受条件的继续保障,并根据家庭人均收入重新计算保障金;不再符合的及时停发,并告知停发理由。对低保边缘家庭“单人保”对象,重点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符合条件的按150元/人/月进行保障。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对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非报酬性奖励、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社会救助资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并要适当扣减家庭成员因残疾、患病、就学、就业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对因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以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渐退期,待收入稳定后再退出低保。对刚性支出家庭,要充分核算就医、就学、残疾人康复治疗及辅助器具配备等刚性支出。对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子女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2倍以上的部分按照25%计算赡养费,子女具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得将老年人纳入低保保障。

(三)预警监测,分类落实帮扶措施

对未纳入低保的低收入家庭,要加强动态监测,做好风险预警和风险评估,根据家庭困难原因、困难需求落实常态化帮扶措施。对监测对象,重点掌握是否符合相关救助条件,一旦符合,立即启动救助程序,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需求,将求助信息分类推送至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协调落实基本生活救助和相关专项救助政策,通过综合运用各部门救助政策给予救助帮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监测预警特殊困难情形且缺乏相应救助政策的,上报县人民政府或VBVB民政部门,及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个案研究解决;对监测预警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核实情况,并终止救助。

六、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31日前)

乡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动员和安排部署,落实责任,明确任务。通过层层召开业务培训会,把准政策,掌握程序;通过召开群众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办理流程,为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审核确认阶段(6月1日-7月20日)

1.入户调查。成立以联村干部为组长、村(居)负责人、低保经办人员等为成员的低保调查小组,由至少两名调查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对在册低保对象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中要收集困难证明材料,重新核算其家庭收入并填写低保复核认定表;对新申请对象,调查小组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

2.审核确认。乡镇社会救助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结果进行集中评审。对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按照审核确认结果在“天府救助通智慧救助平台”系统中动态调整并上传相关资料。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要及时清退,并告知当事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3.公开公示。乡镇、村(居)委会根据审核确认结果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应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组织民主评议,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切实履行低保对象审核确认主体责任,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和包村干部负责制,及时受理本行政区域的低保申请和享受对象的核查工作,落实集中评审制度,对拟享受低保的对象由乡镇主要领导主持召开集中评审会议,确定保障人口和保障金额。要按照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工作要求,简化办理程序、精简申报资料,全面实行“网上办理”。要加强低保制度与其他救助政策的衔接,对不符合低保救助条件但符合其他救助政策的,要协助对象申请办理。

(二)落实备案制度

严格落实民政干部、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干部、村民小组长本人及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管理制度,涉及范围内的对象要如实登记备案,填写《通江县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凡实行备案管理的低保家庭,由分管民政的领导或民政干部带队入户调查核实,对是否符合享受低保进行认定,县民政局不定期抽查。

(三)强化工作纪律

要进一步压实各级干部的工作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受理群众申请,防止因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出现“漏保”;要进一步压实包村干部责任,严禁“乡镇(街道、管委会)干部当甩手掌柜、低保工作村社干部说了算”的现象发生;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政策标准,杜绝“人情保”“关系保”和“不调查”“不公示”等问题。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切实做好政策解释、矛盾化解和处置工作,严防发生不稳定事件。

(四)加大监管力度

结合2023年社会救助领域专项治理行动,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建好问题台账,并结合年度复核工作抓好整改。县民政局将加强对救助对象年度复核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参与重点乡镇、重点村的年度复核工作,检查社会救助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审核确认程序规范情况、档案资料建设管理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诺水河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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