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

2023-03-21 10:36 来源: 通江县人民政府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巴中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防火命令》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2023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禁火区范围。全县所有林区、距林地边缘100米以内及野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和禁火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非生产用火。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及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按规定在林区要道、国有林场、各类自然保护地、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森林防火检查站和森林防火警示牌,设置“防火码”。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严格实行实名制登记和扫防火码进入,并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机动车司乘人员及林区施工作业人员严禁在禁火区丢弃火种火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森林防火检查。

(三)确需在禁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用火申请,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和做好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组织实施。在禁火区内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安装防火装置、配备防火器材,野外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在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单独进入禁火区以及野外用火、玩火。

凡违反上述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县公安、林业等部门或承接森林防火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防火期内在禁火区违规野外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拘留等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按照全县森林火险等级与火险区划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域和职责任务,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县林业、气象、应急等部门定期开展会商研判,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测预报和预警信息。

五、依法落实防火责任。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经营(管护)单位主体责任,履行林长制“一长三员”(林长、监督员、护林员、网格员)职责,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巡护、宣传教育和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森林、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林区毗邻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六、加大防火督导检查力度。森林防火期内,各级包保责任人定期深入责任区域开展森林防火督导工作,遇森林火险橙色以上预警时,下沉一线蹲点督导。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森林防火检查指导,督促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加强防火检查和巡山护林,封住山、堵住车、管住人、看住火。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责任单位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第一时间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点目标、重要设施安全。按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措施有序组织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做到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九、强化隐患整治和依法行政。各地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森林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公安、林业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通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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