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字〔2024〕T2号

2024-02-01 16:19 来源: 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巴环境罚字〔2024〕T2号

通江县石全石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32335206X7

法定代表人:周凤翔

地     址:通江县诺水河镇铁厂河村四社(原通江县铁厂河乡厂河沟村五社)

2023年11月14日,群众举报反映通江县诺水河镇石全石美砂石加工厂场区及道路积尘较多,运输车辆路过时灰尘满天飞,严重污染环境。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11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矿山开采区和砂石加工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加工场区道路积尘较多,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与《铁厂河乡枞垭子建筑用石灰岩矿30万吨/年灰岩矿开采及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不符。

二、在开采区进出口建设(设置)的一个车辆冲洗槽,未配套建设(设置)隔油池及沉淀池,与环评批复要求不符。

三、在开采区表土临时堆场和排土场未建设(设置)围挡,与环评批复要求不符。

四、在采矿区原料堆场和成品堆场,其上方既未建设(设置)彩钢棚,三侧也未建设(设置)不低于堆高的围挡,与环评批复要求不符。

五、在加工区建设(设置)的一座生产厂房仅半封闭式,与环评批复要求不符。

六、未建设(设置)污泥堆场,而将压滤后的污泥全部倾倒填埋在加工场区下面的山沟中,与《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不符。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14日《通江生态环境局来信来电来访处理签》,11月16日和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11月24日和11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4〕T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巴环境听告字〔2024〕T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24年1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相关内容情况说明》,请求减轻和延缓处罚,进行了陈述申辩,但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请求减轻和延缓处罚,其理由如下:

一是你公司聘请了当地村民对道路进行清扫,并采用洒水车洒水降尘;二是建设(设置)了一个车辆冲洗槽,因清理冲洗槽污泥,冲洗槽未及时盛水;三是开采区表土未建设(设置)临时堆场,而是将产生的表土及时转运至弃土场;四是在成品堆场周围建设(设置)围挡;五是加工厂房位于山谷考虑狂风等安全因素,预留过风通道,无法按环评批复要求设置;六是对污泥存放池大部分进行生态修复。

经2024年1月18日现场核实,你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仍未整改,车辆冲洗槽、部分成品堆场建设(设置)的部分围挡系过去已经建设(设置),加工厂区道路一片泥泞,生产厂房因位于山谷而未封闭情况不属实等。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4年1月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4〕T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巴环境听告字〔2024〕T1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关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相关内容情况说明》,我局2024年1月1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计算结果,我局决定:要求你公司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境责改〔2024〕T1号)中的要求落实环境问题的整改,并对你公司处罚款173700.00元(大写:壹拾柒万叁仟柒佰元整)。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