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境责改字〔2024〕T1号

2024-02-18 11:23 来源: 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巴环境责改字〔2024〕T1号

通江县石全石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32335206X7

法定代表人:周凤翔

地  址:通江县诺水河镇铁厂河村四社(原通江县铁厂河乡厂河沟村五社)。

2023年11月14日,根据群众举报,反映通江县诺水河镇石全石美砂石加工厂场区及道路积尘较多,运输车辆路过时灰尘满天飞,严重污染环境。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11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矿山开采区和砂石加工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加工场区道路积尘较多,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

二、在开采区进出口建设(设置)的一个车辆冲洗槽,而冲洗槽中却未盛装有水,也未配套建设(设置)隔油池及沉淀池,与环评批复要求不符。

三、在开采区表土临时堆场和排土场未建设(设置)围挡,与环评批复要求不符。

四、在采矿区原料堆场和成品堆场,其上方既未建设(设置)彩钢棚,三侧也未建设(设置)不低于堆高的围挡,与环评批复要求不符。

五、在加工区建设(设置)的一座生产厂房仅半封闭式,与环评批复要求不符。

六、未建设(设置)污泥堆场,而将压滤后的污泥全部倾倒填埋在加工场区下面的山沟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不符。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14日《通江生态环境局来信来电来访处理签》、11月16日和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11月24日和11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第一项违法行为。

二、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按照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关于铁厂河乡枞垭子建筑用灰岩矿30万吨/年灰岩矿开采及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巴环境通江审〔2021〕19号)中的要求改正以上第二至第五项违法行为。

三、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以上第六项违法行为,并将生产中压滤后的污泥堆放在《铁厂河乡枞垭子建筑用石灰岩矿30万吨/年灰岩矿开采及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1年12月)中规定的临时堆场,并做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待污泥经干化后转运并妥善处置。

四、责令你公司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已填埋在厂区下面山沟中的污泥做好应急安全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开展生态修复,防止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故发生。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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