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县城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来源: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10-09 09:37 字号: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高污染燃料目录》等有关规定,通江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划定县城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通告》明确高污染燃料种类,划定禁燃区范围和提出各相关管理要求。

一、高污染燃料种类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确定禁燃区范围:一类是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含硫量大于0.5%、挥发分大于12%,焦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5%,兰炭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挥发分大于10%);二类是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工业废弃物和垃圾、农林剩余物、餐饮业使用的木炭等辅助性燃料均不纳入禁燃区管控范围。

二、禁燃区范围

老城区集中区:东至朱家湾大桥(诺江东路858号)、南至南和加油站(城南路1500号)、西至谭家河大桥西段(大黄沟路4号)、北至县政协(光华街23号附1号)区域内。新区集中区:谭家河大桥—新保健院—高明湖—高明职中—超前外国语学校—周子坪安置房小区(含谭家河湿地公园)环线内。
      三、有关事项

明确要求禁燃区范围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规定时限完成整改,整改到位前应采取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供应需求;若违反本通告规定,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本通告自2023年10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5年。

四、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机构: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周治君

联系电话:0827-7211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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