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3〕T7号

来源: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12-08 09:32 字号:

通江县鸿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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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志建

地      址:通江县诺水河镇铁厂河村3社(原通江县铁厂河乡厂河沟村3社)

2023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行为:

你公司砂石加工场东侧堆存了大量细砂,既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志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3〕T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2230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叁佰元整),并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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