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巴环境罚〔2023〕T6号

来源: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12-14 15:02 字号:

巴环境罚〔2023〕T6号

巴中市华沅建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309342463N

法定代表人:李 伟

办公地址:通江县诺水河镇壁山村4社(原通江县铁厂河乡厂河沟村)

2023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行为:

你公司砂石加工厂厂区道路未采取清扫、洒水措施,部分道路泥泞或扬尘较多;堆存在砂石场内的砂石既未围挡也未采取遮盖措施,易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我局执法人员向何建昌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伟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何建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境罚告字〔2023〕T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并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并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电子版《四川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巴中市财政专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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