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境责改〔2023〕T7号

来源:巴中市通江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3-11-27 16:00 字号:

巴环境责改〔2023〕T7号

通江县鸿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345868059Q

法定代表人:张志建

住     所:通江县诺水河镇铁厂河村3社(原通江县铁厂河乡厂河沟村3社)

2023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砂石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砂石加工厂场东侧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细砂,既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易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3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2023年11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行为,我局将申请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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