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巴环境责改字〔2024〕T3号

来源:通江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08-20 09:33 字号:

四川锦弘成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7EUERG7E

法定代表人:  王宝林

地   址:通江县璧州街道红星路201号。

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的“两河口镇铜黄池建筑用石灰岩矿碎石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擅自于2023年11月下旬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我局执法人员向公司受委托人王玮国和现场负责人李泽洲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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