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通江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24-04-02 14:42 字号: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进农业补贴办法,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根据《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业〔2015〕50号)、《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川农〔2018〕16号)、《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3〕15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基础上,坚持兼顾“生产与生态、公平与效率、指向性与操作性”的原则,完善农业补贴政策,增强农业补贴政策精准性、指向性和实效性,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

二、补贴对象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抛荒,地力不降低。涉及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特殊情况,按以下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一)流转、代耕代种。将土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享有;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农转非。农转非但保留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家庭成员发生变动。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协议无明确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补贴范围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耕地面积的核定,以精准确权面积(保留两位小数)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

(一)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连续一年弃耕抛荒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

(二)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三)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种植药材、花卉、苗木等的耕地,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地未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恢复地力达标后方可申领补贴。

(五)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国土、环保、农业等相关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四、申报程序

(一)户申报。由土地承包农户或种植户向村民小组申报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承包土地面积、代耕代种面积、流转耕地面积、剔除面积等,并在申报表上签字。

(二)组核实。村民小组对本组土地承包农户或种植户所申报面积经群众代表审核签字后上报村民委员会。

(三)村复核。由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小组填写的《通江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表》进行复核,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审批系统录入申报数据,并发布公示(线上线下同时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街道、新区)人民政府。

(四)乡镇审核。乡镇(街道、新区)对各村上报的《通江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表》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新区)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并通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审批系统进行申报。

(五)县汇总。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需要对乡镇(街道、新区)上报资料进行抽查,并按相关程序汇总确定全县补贴面积。

五、补贴标准

根据本年度到位补贴资金和全县申报面积,测算补贴标准。

六、资金兑付

(一)规范录入发放信息。乡镇(街道、新区)根据测定补贴标准和分户补贴金额,进行线上线下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通过“巴中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及时接收、校验发放信息,并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

(二)严格发放。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及时将数据推送至县财政局审核,补贴资金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系统直发到农户账户,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三)循环发放。及时掌握发放情况,对发放不成功的,及时更正错误信息,组织循环发放,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县农业农村局。

(四)发放结果信息反馈。补贴资金代理发放金融机构要适时将发放信息反馈给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和相关乡镇。

七、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24年3月25日—2024年3月31日:乡镇(街道、新区)宣传动员;

第二阶段。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30日:农户申报、村级核查补贴面积、系统申报录入、公示。

第三阶段。2024年5月1日—2024年5月7日:乡镇(街道、

新区)面积汇总公示。

第四阶段。2024年5月8日—2024年5月17日:县农业农村局核查乡镇(街道、新区)面积申报情况,汇总补贴数据,县财政局确定补贴标准,补贴资金。

第五阶段。2024年5月18日—2024年5月24日:村级对补贴资金进行线上线下公示,并按规定确认。

第六阶段。2024年5月25日—2024年6月3日:乡镇(街道、新区)汇总补贴资金进行线上线下公示,并按规定确认;同时在“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对补贴数据进行接收、申报、审核及上报。

第七阶段。2024年6月4日—2024年6月15日:发放补贴资金。

第八阶段。2024年6月16日—2024年6月22日:工作总结。

八、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县成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抽查核实补贴面积,县财政局负责确定补贴标准及检查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各乡镇(街道、新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负总责,主要组织补贴面积的申报、核实、公示、审核、上报及补贴资金的公示,确认等工作。

(二)加强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落实“一卡通”兑付到户,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

(三)严肃纪律。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抓好工作落实,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农业补贴“五到户”“六不准”,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示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不准擅自改变补贴标准,不准擅自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以集体名义领取补贴,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在补贴工作中有违纪违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监督举报电话:县财政局   0827-7236623

县农业农村局: 0827-72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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