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粮食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通江县粮食局 作者:县政管办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8-05-09 10:15 字号:

通江县粮食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粮食流通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和执行力,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强化粮食经营者的自律和社会监督,激发粮食市场活力,依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巴府办〔2017〕17号)和巴协调办《关于健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信息公开及统计报送机制的通知》(巴府协调办〔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抽查工作依托“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以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监管为基础,依据年度检查工作计划,通过机选或者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被抽取的对象在通江县范围内从事粮食的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进行现场或书面检查。

第三条 检查对象为粮食市场主体,即粮食经营者,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依法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个体。

第四条 检查人员为取得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的粮食局在编人员。

第五条 抽查工作实行持证检查制度。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时要出示《四川省行政执法证》。

第二章 双随机抽查的内容

第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修订版)、《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国粮发〔2004〕266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0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三)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第七条 对所有纳入抽查范围的粮食经营者全年抽查比例不少于10%。

第八条 本着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在年度监督工作检查中,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粮食企业适用不同的抽查频次:

(一)守法诚信等级为AA及以上的粮食企业,原则上不参与抽查但至少每年抽查不少于2次。

(二)守法诚信等级为A的粮食企业,采取信任监管,每年抽查不少于5次;

(三)守法诚信等级为B的粮食企业,采取一般监管,每年抽查不少于8次;

(四)守法诚信等级为C的粮食企业,采取跟踪监管,每年抽查不少于10次;

(五)守法诚信等级为D的粮食企业,采取重点监控,每年抽查不少于12次。

第四章 双随机抽查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每个月月底前5个工作日内,由局执法大队牵头,监察室等相关股室参与,采用摇号的方式对下一季度抽查人员和抽查名单进行“双随机”选取。

第十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时不少于2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查任务,并出具检查记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问题要做出书面记录和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的采集,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将其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行为和理由记录备查;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第五章 结果应用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录入“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企业守法自觉性。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促进粮食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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