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租金管理

发布日期:2023-12-21 16:02信息来源: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量: 【字号:  

根据《通江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方案》规定,各承租户应按以下执行。

(一)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控制面积标准与申请人家庭人口相对应,超出保障面积部分实行市场租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年度缴纳,租金标准按4.20元/平方米/月计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由县物价部门核准并每2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按6个月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按合同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已建成并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对已入住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和特殊家庭),其租金水平按国家、省、市规定另行收取。

(三)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社区化专业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用应当由承租人负担,物业服务费标准以政府指导价为准。

(四)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按时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等。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或依法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承租人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和设施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责任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